1.空气质量监测站的点位建设要求

2.气象监测的介绍

气象监测站建设方案最新_气象监测站建设方案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分类保护、分级管理、规划控制、预防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气象探测设施所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进行保护。第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公布实施。

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自然和规划部门报批前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第九条 下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观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二)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接收站等气象台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三)大气成分观测站、风廓线观测站、风能观测站、太阳辐射观测站、电离层观测站、酸雨监测站、农业气象基本观测站、空间天气观测站、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负离子观测站等气象台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四)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雷电监测站、地基全球定位系统气象探测设施、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等气象设施;

(五)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其设施;

(六)其他应当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第十条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市、县(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装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第十一条 无人值守的气象设施,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委托所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保护。

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盗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二)占用、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三)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其他气象探测设施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四)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五)在气象设施上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

(六)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石、挖砂、取土、焚烧等;

(七)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第十三条 气象设施遭受破坏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并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因人为原因造成气象设施破坏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空气质量监测站的点位建设要求

价格至少上千,具体根据监测要素而定。气象监测系统由供电系统、支架、管理端、各气象要素传感器、传输方式等部分,管理端、传输方式是设备自带的,不收费。供电系统太阳能电板或电源二选一,安装现场如果能拉电线则费用还能再少一点。其他费用就是传感器费用。

硬件设备

气象监测的介绍

1.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

2.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算的方法,估计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总体平均值。全部城市点的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总体平均值。

3. 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是指将城市建成区均匀划分为若干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不大于2 千米×2 千米(面积大于 200 平方千米的城市也可适当放宽网格密度),在每个网格中心或网格线的交点上设置监测点,了解所在城市建成区的污染物整体浓度水平和分布规律,监测项目包括 GB3095-2012 中规定的 6 项基本项目(可根据监测目的增加监测项目),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 15 天。

4. 模式模拟计算是通过污染物扩散、迁移及转化规律,预测污染分布状况进而寻找合理的监测点位的方法。

5. 拟新建城市点的污染物浓度的平均值与同一时期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算的城市总体平均值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 10%以内。

6. 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算的城市总体平均值计算出 30、50、80 和 90 百分位数的估计值;拟新建城市点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 30、50、80 和 90 百分位数与同一时期城市总体估计值计算的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 15%以内。 1.区域点和背景点应远离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区域点原则上应离开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 20 千米以上,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 50 千米以上。

2.区域点应根据我国的大气环流特征设置在区域大气环流路径上,反映区域大气本底状况,并反映区域间和区域内污染物输送的相互影响。

3.背景点设置在不受人为活动影响的清洁地区,反映国家尺度空气质量本底水平。

4. 区域点和背景点的海拔高度应合适。在山区应位于局部高点,避免受到局地空气污染物的干扰和近地面逆温层等局地气象条件的影响;在平缓地区应保持在开阔地点的相对高地,避免空气沉积的凹地。 1 . 污染监控点原则上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以及主要固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的地区。

2.污染监控点依据排放源的强度和主要污染项目布设,应设置在源的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内,以捕捉到最大污染特征为原则进行布设。

3. 对于固定污染源较多且比较集中的的工业园区等,污染监控点原则上应设置在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的工业园区边界,兼顾排放强度最大的污染源及污染项目的最大落地浓度。

4.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监测目的确定点位布设原则增设污染监控点,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 1.对于路边交通点,一般应在行车道的下风侧,根据车流量的大小、车道两侧的地形、建筑物的分布情况等确定路边交通点的位置,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 20 米。

2.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目的确定点位布设原则设置路边交通点,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

气象监测站组成:

监测部分:由CO2、气压、雨量、风速、风向、光照度、空气温湿度、土壤温湿度、PM2.5/PM10等传感器、集器组成,在线监测数据。集设备的动力系统由电源、太阳能两种供电方式提供;

传输部分:支持(4G+5G)全网通、以太网/WIFI等无线通讯网络,达到数据的上传下达;

显示部分:有云平台、触摸中控屏、LED显示屏等组成,用户可以通过安卓/IOS版手机、电脑软件/网页等终端,查看实时农业气象参数,以数字和曲线图的方式展现;

气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