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修正)

2.台州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

3.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4.第6号台风的生成,有关部门是否做好了应急预案了呢?

5.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6.重庆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能

7.上海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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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市气象局官方网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成都市气象局设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副局长2名。

四川省气象局党组成员,成都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林勇,主持成都市气象局全面工作。分管干部人事、政策法规、气象科技服务和恢复重建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法规处。联系市防雷中心。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庆川,分管纪检、监审、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离退休干部管理、行政后勤工作,协助分管恢复重建工作。分管监察室、机关党委、老干办,联系后勤服务中心。

党组成员、副局长:范晓宏,分管气象业务服务、财务、科研、学会工作;协助分管恢复重建工作。分管业务科技处、财务处。联系市气象台、城市气象服务中心、核算中心、气象学会、崇州市气象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 :金基槐,分管行政、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服务、人工影响天气、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协助分管恢复重建、政策法规和气象科技服务工作。分管局办公室。联系信息与技术保障中心、人影办、温江区气象局。 1、成都市气象局机关设4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法规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老干办)、业务科技处(气象学会)、财务处(审计室)。

办公室(法规处):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会议的安排、目标管理、政务信息、文秘、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印章、信访、提案(建议)的办理、行政值班、办公自动化工作和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和规章制度;制定气象事业发展战略,针对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负责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管理。草拟成都市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办气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气象科技服务的宏观协调、政策指导

业务科技处 :组织协调成都全市基本气象事业及公益气象服务工作并负责监督、考评、检查和指导;负责气象探测、信息网络和业务现代化建设的规划、组织和管理;负责成都全市气象技术装备的组织管理;负责气象预报、警报及其它气象信息发布的管理,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跨市、跨部门的灾害性天气联防工作,组织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组织管理气象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的气候区划、气候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财务处(审计室):组织编制成都市气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成都全市气象系统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成都全市科技产业财务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地方气象事业机构的财务指导和管理。

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老干办):负责成都市气象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成都全市气象部门年轻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和管理;负责成都全市国家气象系统机构编制和地方气象事业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承担劳动工资、录用调配、奖惩、社会保障、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人事档案管理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职工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政治理论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气象部门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成都市气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的管理,归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等项工作,负责成都市气象局机关生育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成都全市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成都全市气象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和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2、成都市气象局设7个直属事业单位:成都市气象台、成都市城市气象服务中心、成都市信息与技术保障中心、成都市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成都市气象局核算中心、成都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成都市防雷中心

成都市气象台:制作发布成都全市天气预报、雷电预报、人工影响天气专题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向成都各区县提供天气预报指导产品购和技术指导;开展天气预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开发,承担成都市级预报业务系统建设;承担岷江、沱江片区流域联防会商工作;承担成都市级公众气象服务和决策气象服务;承担成都全市重大活动和突发应急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成都市气象局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日常工作;承担成都农经网和“96999”系统短信、声讯信息的收集、发布;承担成都市级农业气象服务业务和服务;承担成都全市气候评价、气候开发工作,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工作;负责成都全市地面气象报表审核、资料整编和气象记录档案、科技档案的归档保管工作。

成都市气象局城市气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成都市城市气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成都市卫星遥感系统的日常业务运行,设备维护,信息资料收集,分析及开发服务工作;承担城市气象服务工作业务系统建设。制作发布各类城市气象服务信息;承担成都市市级媒体气象服务工作;承担成都全市公众气象服务科研业务工作。

成都市气象局信息与技术保障中心:负责成都全市气象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管理和技术支持;负责成都全市气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与技术开发;负责成都全市综合观测系统技术支持和装备保障工作;参与和协助全市气象信息与保障有关政策和技术的调研、规划、工作;制定并实施成都全市气象与技术保障业务现代化建设方案;承担成都全市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项目的装备选型、购、建设、技术支持、等任务。

成都市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负责拟订财务核算中心工作规范和流程,制定和完善财务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成都各区(市)县气象局财务集中核算的管理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成都市气象局机关、各直属单位以及成都各区(市)县气象局、企业(包括成都市气象局、所属直属单位和所属各成都区(市)县气象局所办企业)所有资金的会计核算;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承办相关单位资产购置、调入、调出、租赁等国有资产管理的会计手续;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会计凭证、账表等会计资料和相关财务信息;承担各单位财务状况、资金运行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负责财务核算硬件、软件及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维护以及财务核算中心的内部会计管理;负责对县级气象局的现金、银行存款、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成都市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成都市气象局工作区、生活区的物业管理、维护维修和服务;负责成都市气象局日常办公用品与设施设备、工作用车的管理与保障;负责成都市气象局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服务工作,承办外来人员接待工作;承担成都市气象局机关公文打印,报刊征订和公众信件分发;承担成都市气象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和工作区、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成都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负责拟定成都市人工影响天气的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各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成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成都区市县进行人影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指导炮点规范化建设和炮手管理;负责组织制定高炮、火箭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成都全市人影作业的空域时间申请并完成指挥作业。承担成都市交办的防雹降雨任务;负责成都全市人影、作业装备的管理、保障;负责成都全市人影指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成都市、区市县人影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等工作,获取上岗资格;承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情况的统计、效益评估等工作;负责成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的建设和维护;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科学研究及开发应用。

成都市防雷中心: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防雷减灾工作法律法规,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章,参与防雷行政执法工作;协作有关部门制定成都全市防雷减灾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成都市防雷减灾工程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等防雷技术服务;承担成都市级防雷减灾业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雷电监测、预警、预报和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鉴定工作;承担对成都(市)县防雷工作的技术指导。

成都市气象局会同区(市)县人民管辖成都全市13个区(市)县气象局和1个国家级农业气象试验站:龙泉驿区气象局、温江区气象局、新都区气象局、都江堰市气象局、彭州市气象局、崇州市气象局、邛崃市气象局、双流县气象局、郫县气象局、大邑县气象局、新津县气象局、蒲江县气象局、金堂县气象局和成都农业气象试验站。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修正)

主要分为五大等级:

一级:提醒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小。启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巡查。

二级:提醒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小。预报预警时间内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24小时监测。

:注意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预报预警时间内启动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并24小时监测;取防御措施,提醒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以防天气突然恶化。

四级:预警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启动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暂停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准备应急措施。组织抢险队伍,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密切注意雨情变化。

五级:警报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启动不稳定危险斜坡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紧急疏散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学生、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关闭有关道路,组织人员准备抢险。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台州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生态环境、自然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的投入。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发展改革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和任务;

(三)气象灾害防御设防标准、关键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应急组织指挥与应急联动体系,相关部门职责,监测和预警机制,应急启动、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的具体情况,启动或者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自然、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专业气象监测网络和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渔业生产安全和海洋开发、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与实时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减轻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健全气象环境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环境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建设工程防理工作协调机制,监督落实防雷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业主单位等的主体责任。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报送本级人民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由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确定并公布。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同各县(市、区)人民对县(市、区)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6号台风的生成,有关部门是否做好了应急预案了呢?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极端天气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极端天气灾害造成影响,保障公共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生产正常运转,提高公司综合应急能力,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适度反应,快速响应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协调联动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以及因极端天气灾害造成次生、衍生灾害。

本预案所称极端天气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

本预案与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对接。由极端天气产生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它灾害的处置适应于相关应急预案的处置。

1.5 分类分级

参照《江苏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分级标准(试行)》,按照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极端天气灾害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I级,用红色表示);重大,(Ⅱ级,用橙色表示);较大(Ⅲ级,用**表示);一般(Ⅳ级,用蓝色表示)。

2、组织指挥体系

2.1:公司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许晓磊

副组长:许一栋

成 员:姚雪锋、肖亚平、杨磊、阚亚娟、陶晶晶、姚圣洁

2.2:公司成立应急救援小分队

总指挥:

协调员:

下设三个应急小分队:

第一队:队长:

队员:

第二对:队长:

队员:

第三队:队长:

队员:

2.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 全面负责极端天气灾害的应对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评估;

◆ 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程序;

◆ 研究决定极端天气灾害的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

◆ 拟定应对极端天气灾害行动方案;

◆ 组织指挥各小分队、抢险抢救队伍、各部门等各方面力量,开展极端天气灾害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 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 决定社会救援的动用或征用。

2.4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 负责召集各参与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 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5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责

◆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的实施;

◆ 当组长不在现场时,代替行使组长职责。

◆ 督促应急小组成员制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2.6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 联系周边应急反应快捷有效的社会公共机构,落实共享及报警联络方式,为应急反应提供及时的应急反应支援措施;

◆ 确定各种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反应现场指挥中心位置以使应急反应及时启用;

◆ 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

◆ 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和合理建议;

◆ 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制订和修正工作;

◆ 负责协调本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 负责一线救援工作的具体实施;

◆ 负责一线应急处置工作的实施。

2.7应急救援小分队队长职责

◆ 负责一线救援具体工作的安排、监督;对应急救援负主要责任,按预案正确指挥其各小队进行救援,与领导小组协调,控制事态扩大;

◆ 在事故紧急状态结束之后,安排恢复原受事故影响区域的正常秩序。

2.8应急救援协调员职责

◆ 做好与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的联系;

◆ 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人力、物资的供应、协调;

◆ 密切配合总指挥的工作,高效、准确的传达救援实施命令,达到上下同心协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救援任务。

2.9应急救援小分队职责

◆ 工作,实施一线应急处置工作;

◆ 迅速、及时、准确评估事故规模,及时上报事故的基本情况,向领导小组请求是否启动应急响应预案;

◆ 组织一线员工实施救援方案,减少伤亡及财产损失;

◆ 抢救现场物资;

◆ 组建现场消防队;

◆ 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2.10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联络电话

姓 名

电 话

姓 名

电 话

3、监测预警

3.1 预警启动

预警启动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严密关注和跟踪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并迅速将预报警报发至应急领导小组。

(2)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转入应急小分队,进入应急工作程序。

(3)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预报警报后,对所分管领域、部门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预测与评估。

(4)应急小分队召集重要部门进行会商,商讨应取的行动。

(5)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知各自部门,加强值守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6)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知各自部门进入戒备状态,提出注意事项和具体工作要求。

(7)领导小组成员根据预测报告及会商结果,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启动应急程序建议,确认参与行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具体行动。

(8)应急救援协调员做好和周边企、事业单位的沟通联系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

3.2 预警信号发布制度

3.2.1 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

3.2.2 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协调员立即通知领导小组。

3.2.3 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要通过板报、宣传栏、电话等一切可能的途径及时向员工发布,当极端天气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时,应按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加大宣传密度,并增加防御指南等提示息。

3.3 预警信号等级

按照极端天气严重程度及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即I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Ⅳ级(蓝色),(分级标准见附件2)。

4、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分为应急准备和预警启动两个阶段。

4.1 应急准备

当进入极端天气灾害多发季节或在接到极端天气灾害中长期预报后,即进入应急准备阶段。

应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经营公司与领导小组成员保持密切联系,通知各部门关注极端天气信息以及极端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2)领导小组成员对已有预案、工作程序进行检查。

(3)领导小组成员检查相关设备、器材及所需应急。

(4)领导小组成员向经营公司上报检查情况,经营公司对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5)经营公司和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召集相关会议,分析极端天气发展趋势,研究应对策略。

4.2 预警启动

4.2.1 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Ⅳ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由领导小组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将情况上报经营公司。

4.2.2 响应(**)。当达到Ⅲ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领导小组立即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将研判结果报经营公司,根据情况决定相关部门组织响应,分级分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4.2.3 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Ⅱ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领导小组立即展开工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并迅速向经营公司报告情况,提出扩大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2.4 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Ⅰ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领导小组扩大响应,由经营公司履行应急领导职责,经营公司领导进入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分赴各部门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要求和时限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提出请求和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5.1.1 启动条件

极端天气对公司造成危害及重大影响时,即进入应急启动阶段。

5.1.2 启动与终止权限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行动。

5.1.3 应急行动启动后,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进入指挥位置,负责向小组成员传达指挥指令。

5.2 基本应急响应

基本应急响应的行动包括:

(1)协调员严密监测气象部门的情况,适度加大向领导小组上报信息的密度,提出相关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应急小分队按照应急预案开始行动。

(3)应急小分队队员向队长报告灾情和处置进展情况,对下一步行动提出建议,提出需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的事项。

(4)领导小组向上级公司报告灾情及应对处置情况,确认是否需要上级公司取支援行动。

(5)领导小组协调调度,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对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的事项,行使临时指定权。

(6)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公司报告。

(7)领导小组通报各部门,要求各部门对可能出现的次生、衍生提出工作建议。

5.3 扩大应急响应

取基本应急响应后,极端天气灾害仍在加剧,事态发展难以控制,超出本公司处置能力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扩大应急响应,向上级公司请求支援。

5.4 分灾种响应

根据不同灾种,应急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能和相应应急预案分别展开行动。(分灾种响应行动指南见附件3)

5.5 应急值守

在接到**及**以上预警信号后,各应急部门进入戒备状态,落实领导到岗,确保通信畅通。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应急戒备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6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是应对处置极端天气灾害的关键环节,按照院、省和西安市关于信息报告的规定,较大(Ⅲ级)以上极端天气灾害信息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5.6.1 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5.6.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极端天气灾害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在2小时内向上级公司报告,同时及时将情况通报各部门。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

5.6.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极端天气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应授权一名专人与领导小组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5.7 灾情统计

灾情统计工作由各部门汇总到公司行政部。

5.8 指挥与协调

应急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成员之间的协同由副组长统一协调。

5.9 现场指挥部

应急程序启动后,可根据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总指挥负责。

5.10 应急终止

当极端天气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生产生活运转恢复正常后,应适时宣布应急程序终止。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程序终止后,公司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现场清理等工作,恢复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6.2 评估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程序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会同各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情况,对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6.3 征用补偿

应急程序终止后,要及时归还因处置需要临时征用的物资、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6.4 灾害保险

鼓励员工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公司配合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并依法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保障措施

公司各部门应加快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实现统一调度与共享。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和保障体系,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组建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和培训

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对公司从事应急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之熟悉和掌握本应急预案的工作流程。

8.2 应急演练

开展应对极端天气灾害的应急演练,每三年举行一次。应急演练的形式为模拟演练、功能演练和综合演练。演练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9、责任与奖惩

9.1 极端天气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9.2 对在极端天气灾害应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予以通报表彰。

9.3 对在应对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应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上级公司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编。

10.2 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台风米克拉(Tropical Storm Mekkhala)是2020年太平洋台风季第6个被命名的风暴,国际编号为2006,“米克拉”由泰国所提供,意为雷天使[1]。 台风“米克拉”于2020年8月10日11时左右在南海洋面生成,8月11日早上7时30分前后在福建漳浦沿海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2级(33米/秒)。

今年第6号台风“米克拉”(热带风暴级)于10日11时在南海海面上生成,14时其中心位于距离福建省厦门市偏南方向约480公里的海面上,中心附近最大风力有8级(20米/秒)。预计将以每小时20-25公里左右的速度向偏北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加强,将于11日上午在福建中南部沿海登陆;受其影响,11日浙西南局地有大到暴雨;今天(10日)夜里起我省海域将出现大风浪过程,将持续24小时左右。近期,我省午后多强对流天气。

10日傍晚,省防指发布最新通知,切实做好当前防汛防台工作:

加强值班值守和预报预警。各级防指要加强值班值守,会同气象、水利、自然等部门滚动会商研判,特别是预报有强降雨的温州、衢州、丽水等地要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突出短临预报预警,确保信息到村到户到人。

加强局地强降雨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风险管控。各地要加强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乡内涝、危旧房等风险的监测巡查,坚决果断转移人员。

落实渔船防风浪、海上作业安全等防御措施。沿海各市防指要督促有关部门指导海上作业渔船和其他作业船只及早驶入安全海域,确保作业安全。

重庆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霜冻、冰雹、台风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是基础性公共安全事业。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人民及区人民(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活动的管理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指导。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其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第六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林业、农业、旅游、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人员,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的气象信息员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播、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等活动。第八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易发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第九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的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要求。第十条 市、区人民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应急设施建设。

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应急设施的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城乡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住宅小区由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

上海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重庆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组织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同级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同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区、县人民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中国气象局和重庆市人民交办的其他事项。

1.制定上海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上海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上海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上海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组织管理上海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上海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上海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上海市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上海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上海市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上海市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上海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区县人民对区县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区县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负责华东区域灾害性天气的跨省联防、气象业务及科研开发的协作协调和技术交流协调。

9.承担中国气象局和上海市人民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