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黎协定规定的温控目标是几度

2.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形成和生效过程是怎样的?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3.世界气候大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

4.什么是全球变暖?

5.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6.碳金融的碳金融

第一个应对气候变化的条约_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

法律分析:中国做出的承诺: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美国是最大的发达国家,两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对话和合作。两国共同交存参加《巴黎协定》法律文书,展示了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的雄心和决心。国际社会应该以落实《巴黎协定》为契机,加倍努力,不断加强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创新应对气候变化路径,推动《巴黎协定》早日生效和全面落实。我们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按照巴黎大会授权,稳步推进后续谈判,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发达国家要履行承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增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法律依据:《巴黎协定》 第三条 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有缔约方将保证并通报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所界定的有力度的努力,以实现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目的。所有缔约方的努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同时认识到需要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有效执行本协定。

巴黎协定规定的温控目标是几度

法律分析:保护地球的协定或者法规有《巴黎协定》和《国际环境法》。

法律依据:《巴黎协定》 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该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巴黎协定》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是由各国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缔结的一系列条约组成,1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才真正形成的,因此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形成和生效过程是怎样的?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2度。

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巴黎协定》针对全球气候变化,规定了温控目标为2℃,但与2℃温升相比,1.5℃温升能够降低许多不可逆转的气候变化风险,可以减轻陆地、淡水和沿岸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更好地保护它们为人类服务的功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1.5℃温升都能够有效地降低气候风险。为了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的实施,对2020年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框架安排,2015年12月12日,《公约》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就《巴黎协定》达成一致,用以取代将于2020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明确提出到本世纪末,将全球平均温升保持在相对于工业化前水平2℃以内,并为全球平均温升控制在1.5℃以内付出努力,以降低气候变化的风险与影响,更好的改善全球气候环境。2摄氏度的目标,是相对于前工业时代而言。早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就提出,通过节能减排,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投资可再生能源,植树造林等。受海平面上升威胁的国家,尤其是岛屿国家,在全球气温上升1.5摄氏度时,就会危险。由于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认为2℃温升的目标不足以避免它们受到海平面上升和气候变暖的威胁,于是提出了应该以1.5℃的全球平均温升作为控制目标的诉求。但在平衡各缔约方意见并取得共识后,在2015年《巴黎协定》中正式提出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将全球平均温升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2℃以内,并为追求将其控制在1.5℃以内而付出努力。《巴黎协定》是第一个使“全球2℃温升目标”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世界气象组织(WMO)秘书长佩特里·塔拉斯表示,实现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把本世纪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远低于工业化前水平2摄氏度,并努力将气温升幅进一步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的目标面临着巨大挑战。

世界气候大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5日宣布,《巴黎协定》5日达到生效所需的两个门槛,并将于11月4日正式生效。

国际社会强有力的支持不仅证明了需要对气候变化取行动的紧迫性,而且显示出各国一致认为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强有力的国际合作。潘基文呼吁各国及社会各界全面执行《巴黎协定》,立即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对气候变化的应对能力。

去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巴黎协定》。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了安排。按规定,《巴黎协定》将在至少55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量至少约55%)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

4日,欧洲议会全会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了欧盟批准《巴黎协定》的决议,欧洲理事会当天晚些时候通过书面程序通过了这一决议。这意味着《巴黎协定》已经具备正式生效的必要条件。[5]

联合国气候大会组委会4日在摩洛哥城市马拉喀什发布新闻公报,庆祝《巴黎协定》生效,强调这是人类历史上一个值得庆祝的日子,也是一个正视现实和面向未来的时刻,需要全世界坚定信念,完成使命。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2次缔约方大会11月7日至18日将在马拉喀什举行,同时还将举行《京都议定书》第12次缔约方大会和《巴黎协定》第一次缔约方大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帕特里夏·埃斯皮诺萨和摩洛哥外交与合作大臣、马拉喀什气候变化大会萨拉赫丁·迈祖阿尔联合签署了这份公报。

《公报》说,人类将记住2016年11月4日这一天,因为这一天全世界开启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停止了走向气候灾难的脚步。

《公报》强调指出,《巴黎协定》是迄今最复杂、最敏感也是最全面气候谈判的结果,它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得以生效体现了世界各国面对气候变化取全球行动的坚定决心,它的生效使得、城市、地区、公民、企业和投资者的努力得以具体化,这是人类在战胜气候变化威胁上的一个历史转折。这个协定的基础是牢固的,在目标达到之前,我们不能有丝毫松懈。

《公报》表示希望马拉喀什气候变化大会能绘制出发达国家在2020年达到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气候资金目标的明确路线图,以扶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另据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迪雅里克介绍,为纪念《巴黎协定》4日正式生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当天将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纪念活动。

迪雅里克3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说,潘基文4日将与民间团体的代表举行对话会,就民间团体如何为实现《巴黎协定》目标作出贡献及他们的关切等交流意见。

《巴黎协定》共29条,当中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

参考网址:巴黎协定(2016年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_百度百科 ://baike.baidu/link?url=I6pK77N649hsaW9KDrUaT3eBCq0Q0NvhD3JKKDzgzX8QnoiqJ3wCx6PF911_mKckuGcFs_HFSjgQfGgHJgyT3gFsMlBG3zHlNbF8FMOMFxLMkaL-THvzdVojqK7itZRs#5

什么是全球变暖?

自1995年起每年12月召开一次。

世界气候大会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自1995年起每年12月召开一次。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将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在巴黎北郊的布尔歇展览中心举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 是1992年5月9日联合国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公约内容: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公约目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议定书为《京都议定书》,后者甚至已经比本公约更加有名。

为实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

一、“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

二、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

三、各缔约国方应当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

四、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

五、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公约影响:

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据统计,如今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及具体措施。《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

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白天为何会变得那么黑?大雪为何下得那么早?极端天气近年来为何那么多?世界著名自然灾难专家比尔·麦克古尔在其《7年拯救地球》中提出:如果温室气体无法得到控制,地球将在2015年进入不可逆转的恶性循环中,包括战争、瘟疫、干旱、洪水、饥荒、飓风在内的各种灾祸将席卷地球,使人类遭遇“末日式劫难”。

早在1995年联合国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众多科学家已指出:潜在的气候变化已是确凿无疑,在某些地区极度高温天气、洪水、干旱的发生将变得更加频繁,随之而来的火灾、虫害爆发以及生态破坏也不可避免。

想想那些面临家园消失的“气候难民”—他们的灾难,有百分之多少是因为你呢?如果你弄清楚了这一切和“碳”有关,你还会觉得低碳离你很远吗?

1.“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哥本哈根开幕

2009年12月7日,丹麦首都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这座美丽的城市召开,来自192个国家的世界政治精英们,在这里共商良策,为我们的地球降温。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这是人类在开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又一次至关重要的自我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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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首次敲响全球气候变暖警钟

1988年的一个夏天,美国的69个城市,创下了最高的单日高温记录。在洛杉矶,温度计的水银柱直指43℃,400个变压器在一天之内相继爆炸。与此同时,美国中西部也遭受了历史上最严重的旱灾。在那个异常的夏季,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多伦多召开会议,成立了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开始着手准备即将于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这是20世纪最后10年中具深远影响的会议之一,从此敲响了全球气候变暖的警钟。

在大会的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来自斐济的代表拉维塔,在谈到自己的国家因海平面上升而面临消失危险时,她泪洒会场,让全世界为之动容。拉维塔说:“我有一个希望,15年后我可以有自己的孩子,他们会有一个家。而那个时候我们还会有一个美丽的岛屿。”拉维塔的眼泪背后,是对可能失去家园的无尽忧虑,是对保护家园的无尽渴望。

2.即将消失的美景

按照气候学家对全球变暖的预测,其实不仅仅是拉维塔所在的斐济岛,世界上将有无数自然美景或者奇观消失。最有可能消失或者正发生剧烈变化的是世界上最美丽的地方,同时也是最脆弱的地方。

即将消失的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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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地球日

世界地球日起源于美国。10年4月22日,200多万美国民众自发地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从此,美国民间组织提议把4月22日定为“地球日”,旨在唤起人类爱护地球、保护家园的意识,促进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2009年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我国2010年纪念世界地球日活动的主题是:“珍惜地球,转变发展方式,倡导低碳生活。”

图瓦卢,是仅次于瑙鲁的世界第二小国,面积26平方千米,由9个环状珊瑚群构成,全国最高海拔只有4.5米。从1993~2010年的17年间,图瓦卢的海平面总共上升了9.12厘米,按照这个数字推算,50年后海平面将上升37.6厘米,这意味着图瓦卢至少将有60%的国土彻底沉入海中。有科学家认为,图瓦卢将成为首个沉入海底的国家。

澳大利亚大堡礁是世界上最大的珊瑚礁区,由2900座珊瑚礁组成,从空中俯瞰大堡礁,它像一颗闪着蔚蓝和纯白色光芒的明珠,被称为“透明清澈的海中野生王国”。由于过度、沿海开发,污水、农药入海污染以及全球气候变暖,当地的珊瑚礁大量垮塌。珊瑚生长区的海水温度每提高1℃,都会引起珊瑚白化并加速其死亡。如果等待珊瑚礁开始重新自然生成,恢复成现在的规模至少需要200~500年。面临同样困境的还有中东的死海、非洲的乞力马扎罗山、南美洲的亚马孙热带雨林等美丽的风景。据英国气象局哈德利中心研究认为:如果气温上升幅度达到4℃,那么85%的亚马孙热带雨林将不复存在。

3.科学家推测未来气候

2009年中国各海区海平面变化(数据引自国家海洋局《2009年中国海洋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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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气候最异常的一年

2010年,我国极端高温和强降水发生之频繁、强度之大、范围之广,历史罕见,是本世纪以来我国气候最异常的一年。年平均气温较常年偏高0.7℃,是1961年以来第10个最暖年,也是第14个连续气温偏高年。全年降水偏多,季节和区域分布不均,旱涝灾害交替发生。西南地区特大干旱、暴雨频袭华南江南、海南遭遇罕见降水、强降水引发舟曲泥石流我国2010年气候灾害造成的损失为本世纪以来之最,超过5000亿元,因灾死亡480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和死亡人数均为近10年来最多。(数据引自《2010年中国气候公报》)

全球变暖了,但究竟暖了多少?据联合国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在1906~2005年的100年间,全球平均地表温度上升了0.74℃(0.56~0.92℃),其中仅1956~2005年的50年间,增幅就达0.65℃。对普通百姓,一天之内区区0.74℃的温差几乎无法感知,但对整个地球,地表平均温度的这个差值却非同小可。

不久的将来,我们看到的将会是什么样的景象:被誉为“欧洲水塔”的阿尔卑斯山在2050年时将会失去70%的山顶积雪;而世界屋脊喜马拉雅山的冰川在2035年会全部融解;我国大江大河的发源地,被称为“中华水塔”的青藏高原冰川年均将减少131.4平方千米。

气温的不断升高,冰川的不断融化,将会导致全球海平面的不断上升。20世纪全球海平面上升约0.17米。对此,各国的科学家使用31个复杂气候模式,对6种代表性温室气体排放情景下未来100年的全球气候变化进行了预测。其结果表明:全球平均地表气温到2100年将比1990年上升1.4~5.8℃。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最新观测结果显示,中国从1908年到2007年的近百年来,地表平均气温升高了1.1℃。近30年来,中国沿海海平面平均上升速率为2.6毫米/年,总体呈波动上升趋势,高于全球海平面平均上升速率。

4.二氧化碳为何是气候变暖的罪魁祸首

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图解

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6)等六种气体。二氧化碳分子的增温效应并不是最大的,1个甲烷分子的增温效应是1个二氧化碳分子的21倍。为什么二氧化碳却变成了地球变暖的罪魁祸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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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效应的原理

太阳发射的电磁波长很短,称为太阳短波辐射。地球发射的电磁波长因为温度较低而较长,称为地面长波辐射。大气对太阳短波辐射几乎是透明的,却强烈吸收地面长波辐射。大气在吸收地面长波辐射的同时,它自己也向外辐射波长更长的长波辐射(因为大气的温度比地面更低)。其中向下到达地面的部分称为逆辐射。地面接受逆辐射后就会升温,或者说大气对地面起到了保温作用。这就是大气温室效应的原理。

那是因为地球上二氧化碳含量远远大于其他气体,而且在大气中的生命期相当长,因此它的温室效应最大。二氧化碳吸收地球的红外辐射,引起近地面大气温度增高,大气变暖后使地面蒸发增强,造成大气中的水汽增多,水汽增多又会使近地面大气对地球红外辐射的吸收进一步增强,如此相互作用,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增加改变了原有的大气热平衡,造成了全球气候变暖。

专家估计:如果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25%,近地面气温将会增高0.5~2.0℃;如果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增加100%,近地面气温将会增高1.5~6.0℃。如果这种估计正确,到21世纪中期以后,二氧化碳对全球气候造成的影响就不可被忽视了。

5.碳在自然界中是如何循环的

碳(C)是构成生物原生质的基本元素,它在自然界中的蕴藏量极为丰富,碳循环就是含碳的物质在整个自然界中的循环,包括二氧化碳的固定和二氧化碳的再生。以生物圈中的碳循环为例,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和水合成为糖类等有机物。合成的含碳有机物被植物和动物所利用,在其生命活动过程中,通过呼吸作用,又把二氧化碳释放到大气中。植物或动物的遗体通过微生物的分解作用成为二氧化碳而最终排入大气,分解后产生的二氧化碳返回到大气中。另外,由古代动植物遗体变成的煤和石油等,被人们开出来后,通过燃烧把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中,也加入到生态系统的碳循环中。

碳在自然界的循环示意图

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浓度日益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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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工业发展对碳循环的影响

大气中CO2的含量在受到人类活动干扰以前相当稳定,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人类大量燃烧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使地层中经过千百万年而积存的碳元素,在很短的时间内释放出来,CO2的生成量每年增加4.8%。其结果是大气中CO2浓度升高,打破了碳循环的平衡,形成“温室效应”,导致气候异常。

由此可见,碳在生物群落与无机环境之间的循环主要是以二氧化碳的形式进行的,随着大气环流在全球范围内运动,因此碳循环具有全球性。

6.什么是低碳经济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成为全球热点。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改变高碳排放的发展模式,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绿色的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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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理解误区

第一种误解:认为低碳经济是贫困的经济。发展低碳经济并不是要走向贫困,而是要在保护环境气候的前提下走向富裕。应当通过技术革新,使人们在生活进步的同时减少碳排放。第二种误解:认为一旦搞低碳经济,那么高耗能、高排放的重工业就不能发展了。其实低碳经济应靠产业结构调整和新能源技术发展提高碳效率,减少碳排放。第三种误解:认为低碳经济就是的事,与个人无关。低碳经济就在我们身边,它带来的好处也是实实在在的,是可以落实到现实的行动的。

具体包括:①低碳的生产方式。通过低能耗、集约式的能源和利用,降低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减缓经济增长给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带来的压力。②低碳的能源供应和消费体系。通过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加低碳和无碳能源的供应,控制化石能源使用量。③低碳的生活方式。通过社会节能减排,抑制高耗能产品消费,改变人们的高碳消费倾向和高碳偏好,实现低碳生存的可持续消费模式。

7.低碳经济发展历程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速度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此后每年召开一次公约缔约方大会(COP)。

低碳经济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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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为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立法的国家

2008年颁布实施的“气候变化法案”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立法的国家,并成立了相应的能源和气候变化部。按照该法律,英国必须致力于发展低碳经济,到2050年达到减排80%的目标。英国也是全球率先推出并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的国家。

19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上,由159个国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以法律形式要求41个工业化国家控制并减少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并规定了这些国家减少排放的限额,其目标是在2008~2012年期间,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削减5%。这标志着地球村的人们已经迈出了共同努力保护气候的重要一步,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全球气候取的一项重大而具体的行动。

2003年2月24日,英国贸工部发布了一份主题为《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的能源白皮书。这是低碳经济最早出现在文件中。

“京都议定书”中二氧化碳主要排放国减排目标

8.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里程碑—“巴厘岛路线图”

2007年12月3日,世人瞩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来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192个缔约方以及《京都议定书》176个缔约方的1.1万名代表参加了此次大会,目的在于针对气候变化全球变暖而寻求国际共同解决措施。

在经过十多天的激烈交锋和艰苦妥协后,大会终于通过名为“巴厘岛路线图”的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大幅度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未来的谈判应考虑为所有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设定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应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长,但不设定具体目标;为了更有效地应对全球变暖,发达国家有义务在技术开发和转让、资金支持等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巴厘岛路线图”被认为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历史中的一座新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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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绘成“巴厘岛路线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中国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根据《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并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国的这些努力得到各国普遍好评。

9.低碳经济的实现途径

发展低碳经济,是当今社会的必然选择。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大进步。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发展低碳经济是一场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的全球性革命。

低碳经济实现途径可概括为两种:一是改变能源使用结构;二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具体来讲,改变能源结构是指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提高一次能源使用中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水能等非化石能源的占比,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是指在工业和生活的各个环节中使用节能技术,减少能源使用而实现碳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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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实现途径

发展低碳经济受不同国家的地理、能源结构和环境的影响。对我国而言,煤炭是主要能源,与西方国家主要用石油的做法和形式不同。低碳经济实现途径表现在:降低煤在国家能源结构中的比例,提高煤炭净化比重;通过土地利用调整和林业措施将大气温室气体储存于生物碳库;提高能源效率,重点改善城市的能源消费结构和效率;参与国际减排活动,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等。

10.低碳世界中的中国声音

2008年世界主要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之后,“低碳”成为热点话题,而中国态度则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2009年11月26日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前夕,中国向世界做出了负责任的承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是我国根据国情取的自主行动,是我国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的巨大努力。

面对此承诺,我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关停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亿吨,落后炼钢产能5500万吨。与此同时,将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

到2020年,中国将建成水电装机3亿千瓦、生物质能发电装机3000万千瓦、风电装机3000万千瓦,到那时中国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将由2005年的7.5%提高到15%,森林覆盖率从18.2%提高到20%。即使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也没有放松对节能减排的努力,在中央新增的4万亿投资当中,与气候变化、环境保护以及生态建设方面相关的投资就达到了5800亿元,专门用于环保的是2000亿元(数据引自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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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地质研究助推我国国际碳减排谈判话语权

2000年以来我国对黔、滇、湘、桂及川等省(区)岩溶区千余洞穴的气候变化进行地质调查,准确获取了调查区土壤碳储量,全国土壤平均有机碳储量为15339吨/平方千米,显示我国土壤碳库巨大固碳潜力。研究发现岩溶作用可以吸收二氧化碳,全球每年吸收CO2约6亿吨,我国岩溶每年吸收CO2约7千万吨。上述成果,为我国在国际碳减排谈判获得话语权提供重要依据。

11.气候变暖危与机

气候变暖,导致一系列生态问题,人类面临着重大生态环境危机。在全球变暖的趋势下,各国纷纷响应号召提出了低碳经济发展新战略与政策,这些政策措施主要表现为:改造传统高碳产业,加强低碳技术创新;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型清洁能源;应用市场机制与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减碳;加强国际范围内的减碳协作等。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重点放在新能源开发、节能技术、智能电网等领域,将低碳经济、低碳技术作为新的战略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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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变暖七宗“罪”

科学家近年来对全球变暖的影响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还不能全面预测全球变暖给地球带来的多种变化,但人类对全球变暖的负面影响已经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科学家们列出全球变暖七宗“罪”:

(1)岛国命运堪忧;(2)天灾威胁加重;(3)生物链被打乱;(4)传染疾病肆虐;(5)水供需矛盾加剧;(6)夏天热浪频仍;(7)经济发展蒙阴影。

2009年7月8日,八国集团峰会提出,到2050年,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应在1990年或其后某一年的基础上减少80%以上,到2050年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少50%。实现这个目标,全球经济就必须转型到低碳经济。这预示着从现在到2050年的未来40年,低碳经济将是国家竞争力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可以做出这样一个判断:世界经济历经工业化、信息化之后,正在走向低碳化,低碳经济时代已经来临。这种国际大背景,对中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因此,如何探索走出一条能源的低碳之路,尤其是化石能源的低碳之路,成为当前社会必须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碳金融的碳金融

论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与挑战

承担大国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

法者,理也,源于生活,体现公平、正义。律者,束缚也,意味着规则。孟德斯鸠在他的著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谈到法的精神,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调整社会形态中各种关系,法律也应被放到最高的地位。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

换句话说,法律是蕴涵法治精神的社会规则,其实质意义是通过法律条文体现法治思想、构建法律制度的社会规则。总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和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而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法律是调整人类社会内部还有与生态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是凌驾于各种关系之上的更高层次的规则。

中国做“负责任大国”的概念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任。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好,让人民安居乐业是中国当前最大的责任,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尽责任的基础所在;其次,“大国责任”就是以尊重整个人类发展为前提,在任何一个方面都严格遵循国际规则,履行各项义务。所以“大国责任”应该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就是说,中国要通过遵循法的精神,在各项国际法的规则下,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当前,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的环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站在法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气候问题,积极参与气候问题的国际谈判,确保国家发展空间的同时,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

从里约热内卢到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全球环境问题的典型代表,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以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科学评价活动为背景,气候变化问题被列为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生存基础的重大问题,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政治谈判寻找具体对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就是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性问题应运而生的产物,而其发展过程也是一波三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的形成与演进过程请见下图)。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做出为缔结防止气候变化公约开始间谈判的决议。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全世界的共识,达成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文件《21世纪议程》和防范全球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而且实现稳定在这一水平的时间范围应当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虽然公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但是在政策上却无法落实。由于公约只是一般性地确立了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没有硬性规定发达国家减排的具体指标,绝大多数都不能实现预期到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1990年削减20%的目标。

(二)京都议定书

19年12月1日~11日,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又称京都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减排或限排义务,符合“柏林授权”的精神和规定。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内要将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2%,而对发展中国家未规定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就减排途径提出了3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经过长达8年的艰苦努力,目前共有129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中国于2002年正式批准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三)巴厘路线图

2007年12月在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中,全球各地的——其中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一致同意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并通过了“巴厘路线图”,它的意义在于巩固了《公约》和《议定书》的国际法地位,为下一步的国际气候谈判确定了具体目标和方向。“巴厘路线图”包括《巴厘岛行动》(BAP),其中列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新的谈判进程,目标是在2009年以前完成。这一路线图也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下目前的谈判和2009年完成的目标,此部分将重点放在工业化国家进一步量化的减排承诺,以及针对关于技术、适应和减少毁林所引起的排放等关键问题正在进行的工作的谈判。

(四)哥本哈根会议

随着2012年的迫近,后京都谈判面临严峻的挑战。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最主要原因是时间非常紧迫。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最新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一再呼吁,为了避免气候变化造成最坏的影响,国际社会必须立即行动,取行动越晚,付出的成本就会越高。从历史经验看,《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自1995年启动,到19年签署,再到2005年生效,经历了漫长的10年时间。而后京都谈判2005年才正式启动,为了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衔接,避免国际气候制度出现“真空”,新的国际气候协定必须要在2013年生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多个场合强调:“所有国家都必须致力于在2009年时达成一致,并使之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期满后生效”。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各方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基本立场

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备受各方广泛接受的《京都议定书》2012年行将到期,关于2012年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个新的准则,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为这个准则寻求各种可行的蓝本。当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环境、经济和政治的混合体。其中,国际气候制度的演进,更是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外交的一个缩影。

在应对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减排方案的设计上,以欧盟、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出于各自的利益及目的,都做出了各自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选择。

(一)欧盟的立场

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一直以最积极的态度突出于其他国家和集团,强调自己在保护全球环境领域中的领导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其国际表态、宣言和上,还体现在实际行动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没有刻意地减排温室气体,但由于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欧盟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唯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集团。欧盟国家在公约内外,利用各种平台(如8国集团首脑会议、20国能源与环境部长级会议、亚欧会议等)积极推动后京都谈判进程。欧盟各国***于2007年3月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揽子能源,从而带动欧盟经济向高能效、低排放的方向转型,并以此引领全球进入“后工业革命时代”。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如果其他的主要国家取相似行动则将目标提高至30%,到2050年希望减排60%~80%。

(二)日本的立场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注重与国家能源战略的协同效应。日本由于国内能源匮乏,因而一直重视能源的多样化,投入巨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并积极开展潮汐能、水能、低热能等方面的研究。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表示,日本将充分利用能源和环境的高新技术,引领全球并把日本打造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低碳社会”。

在发达国家貌似公平合作的减排方案下,掩盖着巨大的阴谋与野心。他们试图把气候变化问题提升为目前人类面对的最大挑战,在这样的大旗下,要求一切国家共同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并以此否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代之以新的能源政策或者其他政策作为新机制。另外主张以市场的方式将他们的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而不是无偿或者低价援助发展中国家,也反对无偿的资金援助。其目的不仅是不履行其应尽的国际义务,而且以各种方式压制发展中国家发展。

发达国家所坚持的长期稳定目标、时间框架和以国家为排放单位的计算方法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首先,发达国家并未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其次,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迫切现实。如何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政策框架,已成为“后京都时代”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的热点。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三)美国的立场

上台后,在气候变化等问题方面较上届政策发生根本性改变,对内通过推动相关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以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同时拉中、印等发展中大国承担类似的减排责任。美国注重从国家战略安全高度看待气候变化问题,将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统筹考虑,在国内将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刺激经济、增加就业的重要动力之一,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未来经济制高点。但美国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减排将降低美国的竞争力,虽然目前对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态度积极,但近期不太可能确定激进的国内中长期减排目标,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调整将是渐进的。

主要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进展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供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则,而《京都议定书》具体规定的是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这些都仅仅是停留在国际法的领域。而在各国国内法领域,都需要在公约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法律应对体系,使得公约的执行真正落在实处。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依靠国际条约的约束,更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

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英国气候政策体系比较完整

英国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制定了相对比较完整的国内气候政策体系。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部作为负责气候政策的主要部门,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两次推出“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自2007年起,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评估和报告气候变化政策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英国还是世界上首个制订法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气候变化法案》于2008年11月26日正式获得议会批准。这项法案的主要条款包括:2020年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减排26%;2050年至少减排80%。此外,英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企业的政策措施,旨在减少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

德国气候立法走在前列

作为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重要推手,德国在气候变化战略、立法和政策制定上也走在世界前列。

在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德国于2002年开始着手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所有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发放排放许可,若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就必须通过排放权交易购买排放量,否则就要缴纳高额罚款。

德国还规定新车要标注能源效率信息,并将二氧化碳排放量纳入标注范围。

德国还制定关于碳捕获和封存(CCS)技术的法律框架,一方面向欧盟递交建议书,推动在欧盟层面上制定CCS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在国内制定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封存的法律框架,以德国环境法规来保障发展CCS技术的措施并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等。

美国新大打气候牌

总体上,美国国会有关气候变化的提案基本取了减排目标和排放贸易体系的思路,在2030年之前的近期目标较为宽松,远期目标分歧较大。

在联邦层面,更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将气候变化作为执政重点之一。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降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依赖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这是美国首次向国际社会做出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标志着美国迈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一步。

但这项法案也包括一些“公平竞争保护条款”,授权对来自未取类似措施国家的产品征收关税,设置贸易壁垒。

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中国以立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作为履行《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核能、土地利用和森林保护及技术开发等方面针对气候变化提出了一系列的,其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则是保证以上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未来可能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对公约执行的决心,彰显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以立法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全面规范从输入到废物排放的全过程,将主体从企业扩大到社会;能源作为输入端,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来规范,分别从改变原来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两方面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是输出端的立法,防治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规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为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中国根据国际环境立法趋势而制定的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

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实施效果

这些法律明确了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等,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极端天气气候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能力。明确了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物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正确看待气候问题以法律手段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中国应通过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确保国家合理的发展空间,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

气候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

目前,围绕2012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各方争相旗帜鲜明,求主动,谋主导,利益交织,矛盾交错,斗争尖锐,形势复杂多变,但气候变化基本格局和实质并未发生改变,透过这些复杂的形势变幻,我们不难看出问题实质,即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不容混淆

发达国家方面,千方百计逃避自身责任,试图将谈判引向对发展中国家的分化,强调发展中大国减排是其突出的表现。欧盟希望继续推进谈判,并在其中发挥领导作用,以巩固其在气候谈判中的地位,但不愿在没有美国和发展中大国参与的情况下独立承担减排义务,目标仍是大力推动美国和中、印等发展中大国参与减排。

日、澳、加等国不愿按照议定书模式继续减排,企图重新制定一项新的全球减排协议。尽管新任的总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较布什积极,但美立场未有根本改变,试图重新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经济大国”或“排放大国”概念混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在最近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规定向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征收关税,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贸易挂钩,其核心仍是迫使中、印等发展中大国取减排行动。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同举并重”等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大幅度减少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既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事业,也是所有国家各自发展的需要,中国将根据自己的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能力大小和贡献方式,以实际行动为气候变化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中国反对任何将气候变化与经济挂钩等方式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行为。

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建立。从中长期国家战略来看,无论从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基础出发,还是基于国家发展理念和全球合作战略,中国未来20年的低碳转型对于迈进中等发达国家是至关重要的,中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制度保障。因此,中国需要逐步掌握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主动权,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坚持《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坚持落实巴厘路线图的立场,坚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合作的基础。

二是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

结合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气候变化应对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很多属于国家法律规范的内容,需要法律规范才能产生实际效应。目前,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对气候变化应对的有关领域的政策措施已经有所规范,加强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并注重法律的实施情况监督。

加强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的制定,保障气候变化相关法律配套实施。在气候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加强配套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和强化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促进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形成,为气候谈判中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维护国家发展权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鼓励地方在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上进行创新和探索。根据各地区在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地方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导作用,为国家层面的研究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提供实践基础。

碳金融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而言,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等。“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准确地说是涉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碳金融定义:运用金融资本去驱动环境权益的改良,以法律法规作支撑,利用金融手段和方式在市场化的平台上使得相关碳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得以交易或者流通,最终实现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

《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据统计,目前已有191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

《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及具体措施。

《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公约有法律约束力,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

第2至第6次缔约方大会分别在日内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举行。19年12月11日,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即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2000年11月份在海牙召开的第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坚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减排指标,因而使会议陷入僵局,大会主办者不得不宣布休会,将会议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行。2001年10月,第7次缔约方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2002年10月,第8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进行。2003年12月,第9次缔约方大会在意大利米兰举行。这些国家和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60%。2004年12月,第10次缔约方大会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2005年11月,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行。2006年11月,第12次缔约方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后京都”问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岛路线图”,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新安排举行谈判。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6))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京都议定书》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2007年12月,澳大利亚签署《京都议定书》,至此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

截至2004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了3.3%,但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的排放量比1990年上升了15.8%。2001年,布什刚开始第一任期就宣布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理由是议定书对美国经济发展带来过重负担。

2007年3月,欧盟各成员国***一致同意,单方面承诺到2020年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

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即所谓“后京都”问题是在内罗毕举行的《京都议定书》第2次缔约方会议上的主要议题。2007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岛路线图”,“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之下,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协同作用,帮助各个缔约国以灵活的方式完成减排目标。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京都议定书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各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而从经济角度出发,它更是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由于二氧化碳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也因为其他五种温室气体根据不同的全球变暖潜能,以二氧化碳来计算其最终的排放量,因此国际上把这一市场简称为“碳市场”。

市场参与者从最初的国家、公共企业向私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拓展。在这个目前规模超过600亿美元的碳市场中,交易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边是各种排放(减排)配额通过为主的平台易手,而另一边则是相对复杂的以减排项目为标的的买卖。前者派生出类似期权与期货的金融衍生品,后者也成为了各种基金追逐的对象。而且,这一市场的交易工具在不断创新、规模还在迅速壮大,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不久的将来碳交易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