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m2.5对人体的健康风险有多严重

2.关于pm2.5的所有资料

3.气象雷达天气预报收费吗

4.贵州省气象条例的气象预报、警报与服务

5.中国气象预报与2345天气预报为什么不一样

6.浙江省气象条例

气象预警信息发布_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大使馆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虽然PM2.5只是地球大气成分中含量很少的组分,但它对空气质量和能见度等有重要的影响。与较粗的大气颗粒物相比,PM2.5粒径小,富含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2011年12月5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及九个城市群可能会被强制要求先行监测并公布PM2.5的数据。

概念辨析

污染较重的天气情况

污染较重的天气情况PM,英文全称为particulate matter(颗粒物)。科学家用PM2.5表示每

立方米空气中这种颗粒的含量,这个值越高,就代表空气污染越严重。

在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周报中的可吸入颗粒物和总悬浮颗粒物是人们较为熟悉的两种大气污染物。

可吸入颗粒物又称为PM10,指直径大于2.5微米、等于或小于10微米,可以进入人的呼吸系统的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也称为PM100,即直径小于和等于100微米的颗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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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来源

PM2.5产生的主要来源,是日常发电、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等过程中经过燃烧而排放的残留物,大多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

一般而言,粒径2.5微米至10微米的粗颗粒物主要来自道路扬尘等;2.5微米以下的细颗粒物(PM2.5)则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如机动车尾气、燃煤)、挥发性有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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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危害

健康损害

气象专家和医学专家认为,由细颗粒物造成的灰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甚至要比沙尘暴更大。粒径10微米以上的颗粒物,会被挡在人的鼻子外面;粒径在2.5微米至10微米之间的颗粒物,能够进入上呼吸道,但部分可通过痰液等排出体外,另外也会被鼻腔内部的绒毛阻挡,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对较小;而粒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颗粒物,直径相当于人类头发的1/10大小,不易被阻挡。被吸入人体后会直接进入支气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

这些颗粒还可以通过支气管和肺泡进入血液,其中的有害气体、重金属等溶解在血液中,对人体健康的伤害更大。在欧盟国家中,PM2.5导致人们的平均寿命减少8.6个月。而PM2.5还可成为和细菌的载体,为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推波助澜。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原总工程师魏复盛研究结果还表明,PM2.5和PM10浓度越高,儿童及其双亲呼吸系统病症的发生率也越高,而PM2.5的影响尤为显著。

试验论证

《整体环境科学》(Science of Total Environment)上增刊登过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及其同事一项新发现:2004年至2006年期间,当北京大学校园观测点的PM2.5日均浓度增加时,在约4公里以外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心血管病急诊患者数量也有所增加。虽然PM10和PM2.5都是心血管病发病的危险因素,但PM2.5的影响显然更大。

世界卫生组织在2005年版《空气质量准则》中也指出:当PM2.5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35微克时,人的死亡风险比每立方米10微克的情形约增加15%。一份来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报告称,PM2.5每立方米的浓度上升20毫克,中国和印度每年会有约34万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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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情况

监测标准

PM2.5的标准,是由美国在19年提出的,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监测随着工业化日益发达而出现的、在旧标准中被忽略的对人体有害的细小颗粒物。PM2.5指数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测控空气污染程度的指数。

到2010年底为止,除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将PM2.5纳入国标并进行强制性限制外,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还未开展对PM2.5的监测,大多通行对PM10进行监测。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2010年9月公布了一张全球空气质量地图,专门展示世界各地PM2.5的密度。

全球空气质量地图

地图

全球空气质量地图由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的两位研究人员制作。他们根据NASA的两台卫

星监测仪的监测结果,绘制了一张显示出2001年至2006年PM 2.5平均值的地图。 在这张图上红色(即PM2.5密度最高),出现在北非、东亚和中国。中国华北、华东和华中PM2.5的密度,指数甚至接近每立方米80微克,甚至超过了撒哈拉沙漠。 

在这张2001-2006年间平均全球空气污染形势图上,全球PM2.5最高的地区在北非和中国的华北、华东、华中全部。

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PM2.5小于10是安全值,而中国的这些地区全部高于50接近80,比撒哈拉沙漠还要高很多。

中国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于2011年1月发布的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AQTI)评价报告显示,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20个国内评价城市普遍未开展细颗粒物监测。值得注意的是,伦敦、巴黎、纽约等对PM2.5进行频密监测和发布的国际城市,其污染水平也相对较低,与此同时,不少发展中国家的大城市如墨西哥城和新德里等城市,也早已开展了PM2.5的频密监测和发布。

2011年1月1日开始,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以下简称《测定》)开始实施。《测定》首次对PM2.5的测定进行了规范,但在环保部近期进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中,PM2.5并未被纳入强制性监测指标。[1]

2011年11月10日,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在第七届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我国的PM2.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即将出台。标准将会用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的第一过渡时期的数值,来说明PM2.5指数的污

北京空气质量

染危

北京空气质量害。

2011年11月15日,著名大气环境专家、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张远航透露,世卫组织的标准与美国标准比稍微松一些,即使按照世卫的标准,加入PM2.5后,中国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将从现在的80%下降到20%,“我想这也是环保部迟迟未能下定决心将PM2.5纳入空气质量监测体系的原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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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对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需取统一而不是分离的应对战略。由于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有共因,即主要都是由矿物燃料燃烧的排放造成,因而减轻和控制空气污染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气候在行动上应是一致的。有研究指出,大气气溶胶的增加减少了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与温室气体增暖作用是相反的,互相抵消的。由温室气体造成的地表增暖的50%可能被气溶胶的冷却作用所抵消,一旦除去气溶胶将会使温室气体产生的增温表现得更显著,这将进一步增加CO2减排的压力。因而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这两个问题不能孤立地解决,它们是密切耦合在一起的。

污染较重的空气状况

必须发展更复杂的地球系统模式和气候与生物地球化学变量的长期监测系统。利用这种复杂的地球系统模式

污染较重的空气状况

可以更准确地模拟和预报上述两方面的重要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以及反馈机制,这是一个重大的挑战性任务。如果试图把全球变暖维持在一规定的阈值的环境战略中,就不仅要考虑二氧化碳减排,而且也必须同时考虑改善空气质量的措施及其气候后果。为了从经济上得到最大的节约和获得双赢的效果,应该取协同应对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的减排、低碳战略,即应该取统一的而不是分离的科学研究和应对战略。尤其将来随着空气污染的不断治理和改善,可大大降低气溶胶的冷却作用,这将进一步加大未来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否则全球气温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和量值上升。对于像中国这样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这种战略尤其重要,因为这两个问题不但同时存在,而且同是因经济增长和能源消耗同时迅猛增长,益使空气污染严重和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加。从同一源头上解决这两个问题不但经济上更为有效,而且可同时解决大气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

在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应同时考虑温室气体和气溶胶排放的综合或集成技术,使两者排放量都能得到减少和控制;组织各方力量编写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国气溶胶排放清单;进一步改善温室气体和气溶胶的观测网,尤其是气溶胶观测网更需扩大和加密;进行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的气溶胶——云——气候变化相互作用的研究,并发展气候模式(全球和区域模式)与空气污染模式相互耦合与嵌套的集合模式系统,为建立中国中长期空气污染及其环境和气候影响的业务预报提供科学基础和支持;建立耦合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系统,根据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未来情景预测,提供对社会和经济部门影响的后果和严重性评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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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对比

2011年12月5日,我国北方地区出现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足一公里,致多个省份之间的高速公路关闭,超过

大雾天气中出行的市民

300个进京航班延误或取消。

大雾天气中出行的市民美国驻华大使馆每小时发布一次PM2.5的监测

数据,数据显示,2011年12月4日下午19时,美国驻华使馆监测到北京的PM2.5浓度为522,空气质量指数(AQI)为500,健康提示为“Beyond Index(指数以外)”,由于在美国使馆公布的AQI中,最高数值只有500,因此不少网友惊呼“再次爆表”。

与此同时,北京市环保局的官方微博“绿色-北京”每日下午公布1次过去24小时监测数据,再公布一次未来24小时的预测数据,公布4日中午12时至昨午12时的空气污染指数为193,质量级别为“轻度污染2级”。

两个等级之间的差别引发争议,曾解释,这是因为两国空气质量标准不同,但北京市民均觉得空气远不止“轻度污染”,有网友调侃“监测仪戴口罩了吗?以后喝西北风都有可能中毒。”[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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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实施

征求意见

2011年12月5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截止。该意见稿提出,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

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世界卫生组织(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环保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介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方面突破:一是调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方案,将现行标准中的三类区并入二类区;二是完善污染物项目和监测规范,包括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收紧PM10和NO2浓度限值等;三是提高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这是我国首次制定PM2.5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专家表示,PM2.5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已经被科学证实,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将PM2.5放入强制性污染物监测范围,有利于消除或缓解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将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管理的需求。

另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及九个城市群可能会被强制要求先行监测并公布PM2.5的数据,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十二五”专项规划有可能在明年年初获院通过。同时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研究员吴兑指出,现公布PM2.5的阻力来自地方,地方制造压力阻止PM2.5公布,是当下政绩考核观、GDP独大的直接表现。

九个城市群分别为,辽宁中部城市群、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和乌鲁木齐城市群。[4]

实施时间

2011年12月21日,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大会上,环保部部长公布了PM2.5和臭氧监测时间表,PM2.5监测全国将分“四步走”。他表示,2012年,将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而2016年则是新标准在全国实施的关门期限,届时全国各地都要按照该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pm2.5对人体的健康风险有多严重

一、中央(共9部)

1、中国法院5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2、院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院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承担,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根据院工作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大量调查和综合研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目前,《存款保险条例》已公布,将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那么如果手上有200万元,如何保障50万元以上存款安全呢?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有200万元的存款,可以分在4家不同的银行,每家存50万元,即用分散存款的方法,根据规定,就能够享受全额保护。

3、林业局发布《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发布《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该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安排的重要依据。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经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国家林业局特制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5、新《行政诉讼法》5月1日起实施,“民告官”再也不难

从今年5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这部俗称“民告官”的法律实施,备受和公众的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新《行政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对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这意味着,今后“民告官”将是“零门槛”,这将激发公众提起行政诉讼的积极性,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必将出现大幅增加,这对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应诉的能力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6、五一起实施旅游新规 导游有权举报不文明游客

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两项旅游业行业标准,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在指导游客文明出游方面明确指出,导游、领队将有权通过旅行社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游客不文明行为。

7、《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中国气象局最近审议通过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非法发布气象预报可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传播虚气象预报,或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月1日起,导盲犬可带上火车

5月1日起,经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了《视力残障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若干规定(试行)》并将正式实施。届时,视力残障旅客可携带导盲犬进站乘火车。携带导盲犬乘车的残障旅客必须尽可能在开车前12小时,通过车站售票窗口或12306电话联系铁路客户服务中心,说明携带导盲犬乘车的需求。一些具体的规定,可通过12306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和各火车站的服务电话咨询,也可登录12306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9、全国税收征管规范5月1日起全面试行

5月1日起,税务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通过切实规范税务人,更好服务纳税人。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郭晓林表示,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将给纳税人带来新的纳税体验。一涉税事项更确定。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所有税收征管事项皆于法有据。二管理服务更公平。规范税务机关履行职能,快速响应纳税人的办税要求和诉求,防止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三业务办理更便捷。切实落实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要求,确保优惠处理流程规范稳定。四办税成本更经济。将需要纳税人跑多次的事项简化为即办事项,简并优化相关涉税文书资料,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地方(共9部)

1、中国首部南水北调地方性法规出炉

山东近日出台了中国地方省份首部关于南水北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护实行县级以上人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水质保护目标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的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开。

2、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获通过 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意味着该条例正式成为全国首部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法规,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免费体检、对老年人常见病和慢进行综合管理、开展服务指导、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以及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等。

3、福建将建两岸快件处理中心

福建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全国第一部以促进快递行业发展为主旨的省级规章,对规范快递企业运营提出多项措施,并将第五章设立为“闽台快递合作”专章,鼓励两岸快递行业交流。《办法》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快递企业开展对台直航包机,扩大两岸快件运输直航范围,支持扩大对台海运快件业务范围,增强闽台快递服务时效性;鼓励闽台快递企业相互合作,支持闽台之间相互设立快递企业或者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支持闽台快递企业、快递行业协会建立定期联络协调机制,推动同业人员定期对话、互访交流和业务合作。

4、福建、山东快递新规5月1日施行,野蛮分拣快件将被罚款

《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月16日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办法》中规定,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若野蛮分拣快件,实施抛扔、踩踏等,最高面临2万元罚款。同时,《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其中,要求寄递企业在分拣、运输等各环节实行24小时全程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寄递企业应当取必要措施确保寄递物品投递安全,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否则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山东森林条例》出台 禁止擅自在林地建坟墓

森林法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山东省实施这一制度以来,对于培育和保护森林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根据这一意见,修改时增加一款,即“省人民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和管护者进行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给予补偿。”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15条第1款。

6、 5月1日起,陕西、香港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近日,陕西省人力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对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

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

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

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同时,香港也将由2015年5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将会由现时每小时30元(港元,下同)调高8.3%至每小时32.5元。

7、5月1日起,北京地铁内乞讨卖艺最高罚1000元

5月1日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明确视力残障者可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而在地铁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将会受到罚款处罚。在北京地铁乞讨、卖艺,最高罚款1000元;散发小广告最高罚款1万元。

8、北京出租强制报废8年改6年

5月1日起,北京市更新或新增的汽油出租汽车强制报废年限将由现在的8年调整为6年,纯电动出租汽车、无障碍出租汽车和重大活动保障用出租汽车则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9、山东省房屋维修资金新规:1/3业主不反对即可动用

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反对票低于三分之一就可以动用维修资金;电梯故障停运、地下车库雨水倒灌等紧急情况可以走绿色通道。

关于pm2.5的所有资料

pm,英文全称为particulate matter(颗粒物)。科学家用pm2.5表示每立方米空气中这种颗粒的含量,这个值越高,就代表空气污染越严重。

在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周报中的可吸入颗粒物和总悬浮颗粒物是人们较为熟悉的两种大气污染物。

可吸入颗粒物又称为pm10,指直径大于2.5微米、等于或小于10微米,可以进入人的呼吸系统的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也称为pm100,即直径小于或等于100微米的颗粒物。

pm2.5产生的主要来源,是日常发电、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等过程中经过燃烧而排放的残留物,大多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

一般而言,粒径2.5微米至10微米的粗颗粒物主要来自道路扬尘等;2.5微米以下的细颗粒物(pm2.5)则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如机动车尾气、燃煤)、挥发性有机物等。

气象专家和医学专家认为,由细颗粒物造成的灰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甚至要比沙尘暴更大。粒径10微米以上的颗粒物,会被挡在人的鼻子外面;粒径在2.5微米至10微米之间的颗粒物,能够进入上呼吸道,但部分可通过痰液等排出体外,另外也会被鼻腔内部的绒毛阻挡,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对较小;而粒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颗粒物,直径相当于人类头发的1/10大小,不易被阻挡。被吸入人体后会直接进入支气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

每个人每天平均要吸入约1万升的空气,进入肺泡的微尘可迅速被吸收、不经过肝脏解毒直接进入血液循环分布到全身;其次,会损害血红蛋白输送氧的能力,丧失血液。对贫血和血液循环障碍的病人来说,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例如可以加重呼吸系统疾病,甚至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和冠状动脉等心脏疾病。总之这些颗粒还可以通过支气管和肺泡进入血液,其中的有害气体、重金属等溶解在血液中,对人体健康的伤害更大。人体的生理结构决定了对pm2.5没有任何过滤、阻拦能力,而pm2.5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却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逐步暴露出其恐怖的一面。

在欧盟国家中,pm2.5导致人们的平均寿命减少8.6个月。而pm2.5还可成为和细菌的载体,为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推波助澜。目前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以及亚洲的日本、泰国、印度等均将pm2.5列入空气质量标准。而最为悲催的是,pm2.5尚未被列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因此这就成了美国大使馆数据和官方数据直接冲突的根本原因。

世界卫生组织在2005年版《空气质量准则》中也指出:当pm2.5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35微克时,人的死亡风险比每立方米10微克的情形约增加15%。一份来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报告称,pm2.5每立方米的浓度上升20毫克,中国和印度每年会有约34万人死亡。

编辑本段监测情况监测标准 pm2.5的标准,是由美国在19年提出的,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监测随着工业化日益发达而出现的、在旧标准中被忽略的对人体有害的细小颗粒物。pm2.5指数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测控空气污染程度的指数。

到2010年底为止,除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将pm2.5纳入国标并进行强制性限制外,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还未开展对pm2.5的监测,大多通行对pm10进行监测。

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pm2.5小于10是安全值,而中国的这些地区全部高于50接近80,比撒哈拉沙漠还要高很多。[1]监测对比 2011年12月5日,我国北方地区出现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足一公里,致多个省份之间的高速公路关闭,超过300个进京航班延误或取消。

大雾天气中出行的市民

美国驻华大使馆每小时发布一次pm2.5的监测数据,数据显示,2011年12月4日下午19时,美国驻华使馆监测到北京的pm2.5浓度为522,空气质量指数(aqi)为500,健康提示为“beyond index(指数以外)”,由于在美国使馆公布的aqi中,最高数值只有500,因此不少网友惊呼“再次爆表”。

2011年12月5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截止。该意见稿提出,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

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世界卫生组织(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环保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介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方面突破:一是调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方案,将现行标准中的三类区并入二类区;二是完善污染物项目和监测规范,包括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收紧pm10和no2浓度限值等;三是提高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这是我国首次制定pm2.5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专家表示,pm2.5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已经被科学证实,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将pm2.5放入强制性污染物监测范围,有利于消除或缓解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将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管理的需求。

另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及九个城市群可能会被强制要求先行监测并公布pm2.5的数据,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十二五”专项规划有可能在明年年初获院通过。同时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研究员吴兑指出,现公布pm2.5的阻力来自地方,地方制造压力阻止pm2.5公布,是当下政绩考核观、gdp独大的直接表现。

九个城市群分别为,辽宁中部城市群、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和乌鲁木齐城市群。[2]

实施时间

2011年12月21日,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大会上,环保部部长公布了pm2.5和臭氧监测时间表,pm2.5监测全国将分“四步走”。他表示,2012年,将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而2016年则是新标准在全国实施的关门期限,届时全国各地都要按照该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3]中国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于2011年1月发布的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aqti)评价报告显示,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20个国内评价城市普遍未开展细颗粒物监测。值得注意的是,伦敦、巴黎、纽约等对pm2.5进行频密监测和发布的国际城市,其污染水平也相对较低,与此同时,不少发展中国家的大城市如墨西哥城和新德里等城市,也早已开展了pm2.5的频密监测和发布。

2011年1月1日开始,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以下简称《测定》)开始实施。《测定》首次对pm2.5的测定进行了规范,但在环保部近期进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中,pm2.5并未被纳入强制性监测指标。[4]

2011年11月10日,中国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在第七届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我国的pm2.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即将出台。标准将会用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的第一过渡时期的数值,来说明pm2.5指数的污染危害。

pm2.5口罩除了能防尘,防pm2.5,口罩面料用的能杀灭连抗生素都无法杀灭的“超级细菌”的康纶纤维。人在不停的呼吸中,pm2.5颗粒夹杂着大量的致病细菌被人吸入后直接侵害人体的健康。用口罩,无疑是有效的解决了即防尘、又防病的问题。

尽量减少吸烟甚至不吸烟。烟雾中有大量的pm2.5,会对人体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危害。如果无法阻止周边的人吸烟,那么应该尽量远离烟雾。

大雾天不能晨练。pm2.5是引起大雾天气的重要元凶之一,因此早上起来发现雾气比较大时,就不宜外出进行晨练。如果一定要晨练,建议带上真正能防pm2.5的口罩进行慢跑、小跑的运动量不大的晨练。

对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需取统一而不是分离的应对战略。由于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有共因,即主要都是由矿物燃料燃烧的排放造成,因而减轻和控制空气污染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气候在行动上应是一致的。有研究指出,大气气溶胶的增加减少了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与温室气体增暖作用是相反的,互相抵消的。由温室气体造成的地表增暖的50%可能被气溶胶的冷却作用所抵消,一旦除去气溶胶将会使温室气体产生的增温表现得更显著,这将进一步增加co2减排的压力。因而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这两个问题不能孤立地解决,它们是密切耦合在一起的。

必须发展更复杂的地球系统模式和气候与生物地球化学变量的长期监测系统。利用这种复杂的地球系统模式

对于像中国这样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这种战略尤其重要,因为这两个问题不但同时存在,而且同是因经济增长和能源消耗同时迅猛增长,益使空气污染严重和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加。从同一源头上解决这两个问题不但经济上更为有效,而且可同时解决大气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

在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应同时考虑温室气体和气溶胶排放的综合或集成技术,使两者排放量都能得到减少和控制;组织各方力量编写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国气溶胶排放清单;进一步改善温室气体和气溶胶的观测网,尤其是气溶胶观测网更需扩大和加密;进行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的气溶胶--云--气候变化相互作用的研究,并发展气候模式(全球和区域模式)与空气污染模式相互耦合与嵌套的集合模式系统,为建立中国中长期空气污染及其环境和气候影响的业务预报提供科学基础和支持;建立耦合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系统,根据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未来情景预测,提供对社会和经济部门影响的后果和严重性评估。[9]

越小的粉尘越难被过滤,美国环保署epa实验室研究发现对于空气净化(除尘)而言主要有三种清除粉尘的方法:

1)布朗运动(brownian diffusion) --对越小的粒子,效应越强。

2)滤网拦截(interception) --对越大的粒子,效果越好。[6]

编辑本段环保部呼吁 2012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在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外国驻华使领馆开展对我国pm2.5监测并且发布数据,做在技术上既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要求,也不符合中国的要求,既不严谨,也不规范。希望个别驻华领事馆尊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发布不具有代表性的空气质量信息。

不合法也不合规 吴晓青说,从法律上讲,中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外交人员有义务尊重接受国法律法规,不能干涉接受国内政。”吴晓青说,中国空气质量监测及发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的公共权力,个别国家驻华领事馆自行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并从互联网发布空气质量信息,既不符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精神,也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世界各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关于pm2.5的标准也是逐步提高的。比如美国19年发布pm2.5ⅱ级标准的时候,制定的是65微克/立方米。事隔10年,2006年修改这个标准的时候,才到35微克/立方米。因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修订要与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技术条件紧密相连,而中国现在发布的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其中pm2.5日均值75微克/立方米,是根据中国的发展水平和技术条件决定的。

加大信息发布力度 吴晓青也表示,从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的发布上看,环保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大监测信息发布力度,“我们已经做了充分准备,将及时发布和公开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从今年下半年开始,74个城市,所有国控监测点都将陆续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让公众及时了解监测信息情况。而且我们发布的监测信息和数据将更加完整,更加全面,一次发布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pm10、pm2.5、一氧化碳共六项污染物指标的实时浓度值,并配以空气质量aqi指数,监测项目更全、监测点位更多,更具有代表性。”

按照新标准的要求,我国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更加精准,也更加规范,完全能够满足公众以及各国驻华机构和人员对环境质量信息的需求。所以希望个别驻华领事馆尊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发布不具有代表性的空气质量信息。

气象雷达天气预报收费吗

PM,英文全称为particulate matter(颗粒物)。

科学家用PM2.5表示每立方米空气中这种颗粒的含量,这个值越高,就代表空气污染越严重。

在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周报中的可吸入颗粒物和总悬浮颗粒物是人们较为熟悉的两种大气污染物。

可吸入颗粒物又称为PM10,指直径大于2.5微米、等于或小于10微米,可以进入人的呼吸系统的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也称为PM100,即直径小于或等于100微米的颗粒物。

PM2.5产生的主要来源,是日常发电、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等过程中经过燃烧而排放的残留物,大多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

一般而言,粒径2.5微米至10微米的粗颗粒物主要来自道路扬尘等;2.5微米以下的细颗粒物(PM2.5)则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如机动车尾气、燃煤)、挥发性有机物等。

气象专家和医学专家认为,由细颗粒物造成的灰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甚至要比沙尘暴更大。

粒径10微米以上的颗粒物,会被挡在人的鼻子外面;粒径在2.5微米至10微米之间的颗粒物,能够进入上呼吸道,但部分可通过痰液等排出体外,另外也会被鼻腔内部的绒毛阻挡,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对较小;而粒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颗粒物,直径相当于人类头发的1/10大小,不易被阻挡。

被吸入人体后会直接进入支气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

每个人每天平均要吸入约1万升的空气,进入肺泡的微尘可迅速被吸收、不经过肝脏解毒直接进入血液循环分布到全身;其次,会损害血红蛋白输送氧的能力,丧失血液。

对贫血和血液循环障碍的病人来说,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例如可以加重呼吸系统疾病,甚至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和冠状动脉等心脏疾病。

总之这些颗粒还可以通过支气管和肺泡进入血液,其中的有害气体、重金属等溶解在血液中,对人体健康的伤害更大。

人体的生理结构决定了对PM2.5没有任何过滤、阻拦能力,而PM2.5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却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逐步暴露出其恐怖的一面。

在欧盟国家中,PM2.5导致人们的平均寿命减少8.6个月。

而PM2.5还可成为和细菌的载体,为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推波助澜。

目前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以及亚洲的 日本 、泰国、印度等均将PM2.5列入空气质量标准。

而最为悲催的是,PM2.5尚未被列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因此这就成了 美国 大使馆数据和官方数据直接冲突的根本原因。

世界卫生组织在2005年版《空气质量准则》中也指出:当PM2.5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35微克时,人的死亡风险比每立方米10微克的情形约增加15%。

一份来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报告称,PM2.5每立方米的浓度上升20毫克,中国和印度每年会有约34万人死亡。

编辑本段监测情况监测标准  PM2.5的标准,是由美国在19年提出的,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监测随着工业化日益发达而出现的、在旧标准中被忽略的对人体有害的细小颗粒物。

PM2.5指数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测控空气污染程度的指数。

到2010年底为止,除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将PM2.5纳入国标并进行强制性限制外,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还未开展对PM2.5的监测,大多通行对PM10进行监测。

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PM2.5小于10是安全值,而中国的这些地区全部高于50接近80,比撒哈拉沙漠还要高很多。

[1]监测对比  2011年12月5日,我国北方地区出现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足一公里,致多个省份之间的高速公路关闭,超过300个进京航班延误或取消。

大雾天气中出行的市民

美国驻华大使馆每小时发布一次PM2.5的监测数据,数据显示,2011年12月4日下午19时,美国驻华使馆监测到北京的PM2.5浓度为522,空气质量指数(AQI)为500,健康提示为“Beyond Index(指数以外)”,由于在美国使馆公布的AQI中,最高数值只有500,因此不少网友惊呼“再次爆表”。

2011年12月5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截止。

该意见稿提出,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

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世界卫生组织(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介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方面突破:一是调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方案,将现行标准中的三类区并入二类区;二是完善污染物项目和监测规范,包括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收紧PM10和NO2浓度限值等;三是提高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

这是我国首次制定PM2.5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专家表示,PM2.5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已经被科学证实,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将PM2.5放入强制性污染物监测范围,有利于消除或缓解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将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管理的需求。

另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及九个城市群可能会被强制要求先行监测并公布PM2.5的数据,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十二五”专项规划有可能在明年年初获院通过。

同时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研究员吴兑指出,现公布PM2.5的阻力来自地方,地方制造压力阻止PM2.5公布,是当下政绩考核观、GDP独大的直接表现。

九个城市群分别为,辽宁中部城市群、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和乌鲁木齐城市群。

[2]

实施时间

2011年12月21日,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大会上,环保部部长公布了PM2.5和臭氧监测时间表,PM2.5监测全国将分“四步走”。

他表示,2012年,将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而2016年则是新标准在全国实施的关门期限,届时全国各地都要按照该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3]中国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于2011年1月发布的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AQTI)评价报告显示,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20个国内评价城市普遍未开展细颗粒物监测。

值得注意的是,伦敦、巴黎、纽约等对PM2.5进行频密监测和发布的国际城市,其污染水平也相对较低,与此同时,不少发展中国家的大城市如墨西哥城和新德里等城市,也早已开展了PM2.5的频密监测和发布。

2011年1月1日开始,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以下简称《测定》)开始实施。

《测定》首次对PM2.5的测定进行了规范,但在环保部近期进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中,PM2.5并未被纳入强制性监测指标。

[4]

2011年11月10日,中国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在第七届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我国的PM2.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即将出台。

标准将会用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的第一过渡时期的数值,来说明PM2.5指数的污染危害。

pm2.5口罩除了能防尘,防pm2.5,口罩面料用的能杀灭连抗生素都无法杀灭的“超级细菌”的康纶纤维。

人在不停的呼吸中,pm2.5颗粒夹杂着大量的致病细菌被人吸入后直接侵害人体的健康。

用口罩,无疑是有效的解决了即防尘、又防病的问题。

尽量减少吸烟甚至不吸烟。

烟雾中有大量的pm2.5,会对人体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危害。

如果无法阻止周边的人吸烟,那么应该尽量远离烟雾。

大雾天不能晨练。

PM2.5是引起大雾天气的重要元凶之一,因此早上起来发现雾气比较大时,就不宜外出进行晨练。

如果一定要晨练,建议带上真正能防pm2.5的口罩进行慢跑、小跑的运动量不大的晨练。

对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需取统一而不是分离的应对战略。

由于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有共因,即主要都是由矿物燃料燃烧的排放造成,因而减轻和控制空气污染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气候在行动上应是一致的。

有研究指出,大气气溶胶的增加减少了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与温室气体增暖作用是相反的,互相抵消的。

由温室气体造成的地表增暖的50%可能被气溶胶的冷却作用所抵消,一旦除去气溶胶将会使温室气体产生的增温表现得更显著,这将进一步增加CO2减排的压力。

因而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这两个问题不能孤立地解决,它们是密切耦合在一起的。

必须发展更复杂的地球系统模式和气候与生物地球化学变量的长期监测系统。

利用这种复杂的地球系统模式

对于像中国这样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这种战略尤其重要,因为这两个问题不但同时存在,而且同是因经济增长和能源消耗同时迅猛增长,益使空气污染严重和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加。

从同一源头上解决这两个问题不但经济上更为有效,而且可同时解决大气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

在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应同时考虑温室气体和气溶胶排放的综合或集成技术,使两者排放量都能得到减少和控制;组织各方力量编写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国气溶胶排放清单;进一步改善温室气体和气溶胶的观测网,尤其是气溶胶观测网更需扩大和加密;进行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的气溶胶——云——气候变化相互作用的研究,并发展气候模式(全球和区域模式)与空气污染模式相互耦合与嵌套的集合模式系统,为建立中国中长期空气污染及其环境和气候影响的业务预报提供科学基础和支持;建立耦合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系统,根据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未来情景预测,提供对社会和经济部门影响的后果和严重性评估。

[9]

越小的粉尘越难被过滤,美国环保署EPA实验室研究发现对于空气净化(除尘)而言主要有三种清除粉尘的方法:

1)布朗运动(Brownian Diffusion) --对越小的粒子,效应越强。

2)滤网拦截(Interception) --对越大的粒子,效果越好。

[6]

编辑本段环保部呼吁  2012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在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外国驻华使领馆开展对我国PM2.5监测并且发布数据,做在技术上既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要求,也不符合中国的要求,既不严谨,也不规范。

希望个别驻华领事馆尊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发布不具有代表性的空气质量信息。

不合法也不合规  吴晓青说,从法律上讲,中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外交人员有义务尊重接受国法律法规,不能干涉接受国内政。

”吴晓青说,中国空气质量监测及发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的公共权力,个别国家驻华领事馆自行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并从互联网发布空气质量信息,既不符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精神,也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世界各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关于PM2.5的标准也是逐步提高的。

比如美国19年发布PM2.5Ⅱ级标准的时候,制定的是65微克/立方米。

事隔10年,2006年修改这个标准的时候,才到35微克/立方米。

因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修订要与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技术条件紧密相连,而中国现在发布的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其中PM2.5日均值75微克/立方米,是根据中国的发展水平和技术条件决定的。

加大信息发布力度  吴晓青也表示,从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的发布上看,环保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大监测信息发布力度,“我们已经做了充分准备,将及时发布和公开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从今年下半年开始,74个城市,所有国控监测点都将陆续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让公众及时了解监测信息情况。

而且我们发布的监测信息和数据将更加完整,更加全面,一次发布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PM10、PM2.5、一氧化碳共六项污染物指标的实时浓度值,并配以空气质量AQI指数,监测项目更全、监测点位更多,更具有代表性。

按照新标准的要求,我国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更加精准,也更加规范,完全能够满足公众以及各国驻华机构和人员对环境质量信息的需求。

所以希望个别驻华领事馆尊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发布不具有代表性的空气质量信息。

贵州省气象条例的气象预报、警报与服务

气象局通过电视、电台、手机应用软件等渠道对公众发布的天气预报都是免费的。只有针对一些特定商业用途的预报服务才收费。

不过以前通过通信服务商订阅天气预报短信服务是收费的,近年来这项收费业务随着智能手机及其相关应用软件(比如墨迹天气、中国天气通等手机客户端天气预报应用软件)的普及,已经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了。

中国气象预报与2345天气预报为什么不一样

本省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客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公开发布。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和发布森林火险等级专业气象预报,开展对城市、公众活动产生影响的大气要素监测、预测服务。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只能向本部门发布天气预报。 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气象主管部门使用的频率、频道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

邮电管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应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确保气象有线和无线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要做好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积极配合。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它广播单位、报纸等,要保证气象节目的定时播放和刊登,并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刊播时间或内容的,应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气象台站临时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及时刊播。

寻呼台、电话信息业务和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气象信息的,应征得制作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同意。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无偿为决策和公众提供气象服务,所需费用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地方经济建设的专项任务提供气象服务而增加的费用,在相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提供的各类专项气象服务,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有偿方式直接提供。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加强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对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伯方向和保护重点作出规划。

气象主管部门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的气象监测、气候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开展气候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预测的应用研究,发布气候监测公报,提出开发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成果的建议。 气象主客部门通过规划、协、指导、监督和服务,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在完成国家及省人民下达的减灾、抢险等重大活动的气象服务中,各部门气象台站要通力合作,加强气象灾害联防。 气象台站应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由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放氢气球或充灌氢气的各类飞行器的管理。

从事经营性施放各类广告气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认定技术资格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等所使用的气象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必须经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未经审查鉴证的气象资料。

贵州省气象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5日

贵州省气象条例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收集与传输、加工处理与服务系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距离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边线,水平距离至少在100米以上;距离铁路路基边缘必须在200米以上(电气化铁路路基边缘为100米以上);距离公路路基边缘必须在30米以上;距离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干扰源必须在500米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植树和种植高秆作物;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或者等于5度,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太阳辐射和日照仪器感应面;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度范围内,不得超过2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树木等障碍物;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强不得对探测信号造成干扰;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建筑物和火源; (五)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度,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度。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条 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林业气象站);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气象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环境气象监测站、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闪电探测站; (三)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和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迁移应当符合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 (三)新选的气象台站址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四)迁移或者重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土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在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服务

第十四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公开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和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开展对城市、公众活动产生影响的大气要素监测、预测服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气象主管机构使用的频率、频道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 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确保气象无线和有线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播发和刊登气象信息应当定时、适时,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衔接,通报有关气象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类专项气象服务,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有偿方式直接提供。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气候综合调查、区划编制工作,气候区划每10年修编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编制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发展、旅游发展等规划,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气候区划成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气候公报以及气候变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组织建立太阳能、风能监测网,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建设、运行提供监测、评估、预报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利用评估体系建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气象台站网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必须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有关部门根据行业规划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气象标准化建设与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标准化体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有关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二)向社会发布、转发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刊播非适时的气象预报、警报的; (三)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者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大于22.5度的障碍物。 (二)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小于或者等于22.5度的障碍物。 (三)气候,是指有利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气候条件,是自然的一部分,包括太阳辐射、热量、水分、风能等。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应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部地区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浙江省气象条例

根据《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有关规定,2345天气预报无权发布或传播“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以外的单位制作的天气预报。

2345天气预报实际上在“今日天气”、“明日天气”栏目用的正是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气象预报,见下图。

其违规的地方在于未注明发布时间,因此推测“今日天气”栏目预报内容与中国天气网不同,可能与更新不及时有关。

此外,由于中国气象主管部门在空气质量指数预报上的缺位,导致各媒体、群众只好传播信非官方预报。比如2345天气预报在“今日空气质量”栏目的“15天空气质量指数预报”部分,就用了“与彩云天气联合发布”的形式,见下图。

本人立场是鄙视以行政命令的手段 限制民间发布气象预报,气象局家大业大,应该坚持修炼内功,做到以理服人。就个人而言,建议以国内主流网站信息为主,参考未被墙的境外主流媒体,自备看云识天气、吸霾解千愁等居家旅行必备武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活动,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生产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气候变化的研究,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大气象事业资金投入。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支出以及设施建设、运行等专项经费,除中央财政拨付等以外的部分,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

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或者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气象资料。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建立气象、水文、海洋、生态、环境等信息共享机制。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气象信息传播网络,扩大气象信息服务的覆盖面,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第十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农业、交通、旅游、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信息集、分析和预报系统,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实际需要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

广播、电视台站根据气象预报的时效要求、公众视听习惯确定气象预报节目固定播出时间。需要调整固定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台站的同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通知气象台站,并告知公众。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由气象台站直接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的气象信息,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

电信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的,应当与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传播气象信息的,信息内容应当适时、完整、准确,并标明信息来源。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