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的部门有哪些(从中央到地方,自治的除外,就不用说了),以及各部门的分工。。。

2.中国气象学会的组织章程

单列市局长级别_计划单列市气象局

国土资发〔2011〕1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国土主管部门,气象局,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国家气象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 《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11〕20 号)、《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1〕33 号)和 《国土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深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合作的框架协议》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共同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要根据地质灾害实际情况,围绕地质灾害防治气象服务需求,用多种方式,争取多方支持,依托现有,共同推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综合的地质灾害气象观测站网,加快对易发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观测站的升级改造,加强对已建气象设施的维护和保障,使气象观测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以满足地质灾害易发区市 (地、州)、县 (区、市)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二、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和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加快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共享平台,建立会商机制,共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要建立应对恶劣天气特别是突发强降雨等极端气象条件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国土部门应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加强应急值守,一旦发生 4 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的灾害性天气,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防范工作。气象部门应加强 4 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组织开展加密观测和针对性的预报服务会商,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并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措施建议。要依托现有通信专线,进一步加强双方信息数据共享,重点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监测、灾害数据的充分共享。要进一步加强应急联动能力建设,完善双方信息互通制度,拓展灾害应急联动方式渠道,丰富应急联动技术手段。双方要明确各自的责任部门、联络人员及****,做到责任到人。

三、大力推进地质灾害气象业务标准体系建设

要加强科研和联合攻关,大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业务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警预报精细化水平。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要联合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气象观测站建设安装、运行维护、检测校准、通讯协议、信息交换共享、预报服务产品制作、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充分利用各自的和技术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加快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编制工作,促进地质灾害气象业务的规范化发展。联合加强对各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要针对地质灾害突发性强等特点,联合研发 6 小时间隔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产品,逐步开展地质灾害短时临近预警预报业务。要积极推动基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深入开展,推进福建省泉州市、云南省玉溪市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深入开展精细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试验研究,探索积累经验并在全国推广应用。

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不断加强易灾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学校、农村等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及气象灾害信息发布传播设施建设,努力拓宽预报预警信息覆盖范围。要加强与广电、电信、城建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建立协同高效的联合响应机制,利用电视和电台、手机短信、城区显著位置电子广告牌等设施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保证预报预警信息渠道畅通、播发及时。

五、积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地质灾害防治合作模式

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要根据各地特点和需求,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地质灾害气象业务发展长效合作机制,建立多方参与、权责明晰的地质灾害气象监测系统建设、运营维护与服务提供模式。对于面向公众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实况监测信息等服务,属气象部门公益服务范畴的,由各级气象部门无偿提供。对于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个性化地质灾害气象服务需求,由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议方式予以提供。

国土部 中国气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我们的部门有哪些(从中央到地方,自治的除外,就不用说了),以及各部门的分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技术装备的供应管理,更好地为气象事业服务,根据《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气象部门购置和供应气象业务、科研、教学所需气象技术装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贯彻国家规定的各项物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

(二)在“统一、分级管理、统筹与自筹相结合,以统筹为主”的原则下,实行集中统一供应管理;

(三)面向业务,面向基层,全心全意为业务、科研、教学服务;

(四)坚持质量第一,保障装备供应,坚持行政手段和经济手续相结合,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第四条 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质保量并适时地供应气象业务、科研、教学所需的气象技术装备,加强集中统一供应管理,充分发掘潜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为气象事业提供物质保障。第五条 各级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钻研业务技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抵制不正之风,同贪污、盗窃和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作斗争。第二章 供应管理的组织和分工第六条 气象技术装备实行国家气象局、省(自治区)气象局和地区(市)气象局供应管理,对直辖市、单列市和台站较少的自治区可实行两级供应管理。第七条 气象技术装备分为“统管装备”和“省管装备”。国家气象局对技术上要求全国高度统一的气象技术装备列为“统管装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统一管理的技术装备为“省管装备”。

“统管装备”和“省管装备”分别由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统一组织供应管理。第八条 国家气象局技术装备司主要负责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平衡,协调供应,制定供应管理办法和统管装备目录,并会同业务、计财等部门制定统管装备配备标准、消耗定额。

国家气象局各直属物资管理处(简称各物管处,下同),主要负责全国气象部门需要的“统管装备”的平衡、分配,负责“统管装备”的购、验收、供应和储运,以及对各地气象部门业务需要而当地又不能解决的非“统管装备”实行代购、代销、代加工、代储存、代运输(简称“五代)。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所需“统管装备”和“省管装备”的申请、分配,以及购、验收、供应、调剂、储运等业务,并会同业务、计财部门共同制定“省管装备”配备标准、消耗定额,核定、分配有关经费指标。第十条 地区(市)气象局主要负责本地区气象技术装备需要的申请、分配,做好装备的领取、验收、保管、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基层气象台站是气象技术装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气象技术装备的领取和保管,严格执行供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章 申请、分配、订货第十二条 地区(市)气象局及省局直属单位汇总所属基层业务单位对“统管装备”及“省管装备”的需要量,向省局技术装备部门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国家气象局各垆单位所需“统管装备”,按国家气象局和各物管处的有关规定,分别向各物管处申请。第十三条 各物管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国家气象局各直属单位的“统管装备”申请,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分配指标。各申请单位根据分配指标同有关物管处办理订货手续。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根据“统管装备”的订货情况和“省管装备”货源落实情况,对所属各单位申请的“统管装备”和“省管装备”进行平衡分配。第十五条 各单位临时需要的“统管装备”和“省管装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内部进行调剂解决,“统管装备”如有缺额可向有关物管处提出补充申请,各物管处对确属业务需要的部分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属对外服务的部分,在允许的情况下也应积极予以满足。第十六条 要重视零备件的申请分配工作。按照“谁供应整机,谁负责零备件供应”和“保需要,防积压”的原则,各物管处对其负责供应整机所需的零备件应抓好落实,特别要对工厂自制件和易损件留适当库存以应急需。通用件由省、地两级气象技术装备部门尽量就地购买,发挥零备件供应的渠道作用。

中国气象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八大体制:中央、省区、单列市、地市、县市、区、乡镇和村

中国行政区划分为四级:

第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级: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

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

第四级:乡、民族乡、镇

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属于第一级的共有34个行政单位,即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省级以下为地级、地级以下为县级,县以下为乡、镇。

这里只说最大的和最小的,最大的过于复杂,只说院的一些机构,这些机构只是我想到的, 没想到的不知道有多少!叹气,有想法就大概看一看吧,千万别看的太仔细,要不你会吐血,本没想着要写的,看到dengyue(唐汉_阿岳) 这么热衷于作官,我就想说几句!

来看:

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

国家统计局(……略

国家税务总局 (……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略

国家体育总局 (……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 (……略

国家旅游局(……略

国家新闻出版署(……略

(国家版权局)(……略

国家林业局 (……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略

国家宗教事务局(……略

院参事室 (……略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略

院各捕委

单位名称

外交部包括

办公厅

政策研究司

亚洲司

西亚北非司

非洲司

欧亚司

欧洲司

北美大洋洲司

拉丁美洲司

国际司

军控司

条约法律司

新闻司

礼宾司

领事司

港澳台司

翻译室

外事管理司

涉外安全事务司

干部司

离退休干部局

行政司

财务司

档案馆

机关党委

监察局

国外工作局

服务局

国防部 (……略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

教育部 (……略 .

科学技术部(……略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略 .

公安部 (……略 .

国家安全部 (……略 . . .

监察部 (……略 .

民政部 (……略 .

司法部 (……略 .

人事部 (……略 .

财政部 (……略 .

国土部 (……略 .

建设部(……略 .

铁道部 (……略 .

交通部 (……略 .

信息产业部 (……略 .

农业部 (……略 .

水利部 (……略 .

商务部 (……略 .

卫生部 (……略 .

国家生育委员会(……略 . .

文化部 (……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略

中国人民银行 (……略

审计署 (……略

院办事机构

院侨务办公室包括

◎秘书行政司包括

秘书处

干部处

文电处

财务处

行政处

保卫处

信息中心

◎国外司

◎文教宣传司

◎政策研究司

◎国内司

◎经济科技司

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略

院法制办公室 (……略

院研究室 (……略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单位名称

国家海洋局包括

办公室(财务司)包括

秘书处

预算财务处

行政财务处

综合业务处

新闻信息办公室

w 政策法规与规划司

w 海域管理司

w 海洋环境保护司

w 科学技术司

w 国际合作司

w 人事司

w 机关党委

w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w 审计办公室

v局机关包括

v 第一海洋研究所

v 海监总队

v 第二海洋研究所

v 北海分局

v 第三海洋研究所

v 东海分局

v 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

v 南海分局

v 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v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v 极地考察办公室

v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v 中国大洋矿产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

v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v 咨询中心

v 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

v 学会办公室

v 国家海洋技术中心

v 海洋出版社

v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

v 中国海洋报社

v 中国极地研究中心

v 机关服务中心

v 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v 教育培训中心(机关党校

国家烟草专卖局 (……略

国家邮政局 (……略

国家文物局 (……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略

国家粮食局 (……略

国家外国专家局 (……略

国家测绘局 (……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略

院直属事业单位

单位名称

中国科学院 (……略

中国社会科学院 (……略

中国工程院 (……略

院发展研究中心(……略

国家行政学院 (……略

中国地震局 (……略

中国气象局(……略(……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略

院新闻办公室 (……略

中央各部门划分

部委机关(共15个)

1、中央纪委(监察部) (……略

2、中央办公厅 (……略

3、中央组织部 (……略

4、中央宣传部 (…(……略…略

5、中央统战部 (……略

6、中央对外联络部 (……略

7、中央员会 (……略

8、中央政策研究室 (……略

9、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略

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略

1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略

12、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略

13、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略

14、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略

15、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略

二、全国人大、政协、高检、高法(共4个)

16、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略

17、全国政协办公厅 (……略

18、最高人民法院 (……略

19、最高人民检查院 (……略

财政局

经贸委(光经贸委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就12个,靠,不知道职员还有多少,可是别忘了,经贸委下属部门还有哪,这里的人数不太详细,但大家看看下面县粮食局究竟有多少人口就知道了所陈列这些委啊,局呀,部哇有多厉害了,得说明,委大于部大于局大于处大于室大于队大于班,这样大家对这些笼统的什么委局名单就有些书了,看多《鹿鼎记》吧,周星驰演的韦小宝大退一步,陈近南:我可以教你绝世武功。 韦小宝:嗯?这么大一本我看要练个把月啊! 陈近南:这本只不过是绝世武功的目录,那边才是绝世武功的密集! (对面是一堆书山) 韦小宝晕倒:哇!看也要看一年啊! ,知道这些目录(委部局的厉害了吧)

房管局 (……略

人才交流中心 (……略

工商局 (……略

水务局 (……略

乡镇企业、(……略

招商局 (……略

质监局 (……略

畜牧局 (……略

发展计(……略

划委 (……略

农业局 (……略

劳动局 (……略

公路局 (……略

林业局 (……略

国土局 (……略

卫生局 (……略 晕倒声明(……略》这个字眼不写了,太累,心知肚明就好了

司法局

建设局

文化局

计生委

环保局

民政局

农机局

县办公室

发展委员会

计生委

教体局

科技局包括办公室、工业科技股、农村科技股、综合管理股,下属有县地震办公室;

公安局

监察局

民政局

财政局

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局

建设局

交通局

农业局

水务局

林业局

文化局

卫生局

环保局

审计局

统计局

粮食局:粮食局内设10个职能股室一个区区粮食局的人数(1333人),都是做什么的!!!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县事业单位

农业综合开发(扶办开发)办公室其中之一的扶贫内部机构(还他妈扶贫呢,简直是吃百姓的肉喝百姓的血啊)

扶贫办公室的下属部门:

1、 秘书股

2、 综合股

3、 农开股

4、 农开工程管理股

5、 扶贫股

6、 扶贫工程管理股

7、 人事教育股

8、 老区建设促进会办公室(副科级单位)(((还是一句话,一叶知秋))

党史办

档案馆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乡镇企业局

广播电视局

农机局

畜牧局

机构事务管理局

文化旅游出版局

行政便民服务中心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防空办公室

县志办

残联

老龄办

教师进修学校

商业总公司

供销社

盐业局

公路局

职业介绍中心

市场发展中心

房管局 (再来看一个小小的县房管局部门有多少:、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

(一)办公室

(二)财务股

(三)法规监察股

(四)综合管理股(房改办)

(五)房屋产权管理股(审批股)

(六)市场管理股(监察大队)

其服务事业单位机构

(一)房地产交易中心

发展服务。

(二)直管公房管理所

(三)房产交易监理所

(四)租赁管理所。

(五)房地产测绘中心)(((写到现在我的头都大了)))

县宾馆

县医院

物资管理公司

集体工业联社

新华书店

石油公司

中国气象学会章程

(2010年10月19日第二十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是CHINESE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CMS。

第二条本会是由气象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益性的以促进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党和联系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气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学会工作在提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发利用气候能力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促进气象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反映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探索和掌握气候规律,大力推进气象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持续推进气象现代化和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服务,为气象及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气象局,并接受其领导。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三)组织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与气象有关的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气象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估,承接转移的社会管理职能,进行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以及承担气象及相关专业资格认证、面向社会的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和科技标准的制定等

(五)举办气象科技展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兴办与气象科技有关的实体,增强学会经济活力

(六)面向社会(会员)开展气象科技及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

(七)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生课外活动

(八)推动气象科技的交流、协作,组织气象技能竞赛,支持科学研究,发挥学会在气象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

(九)加强同相关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协作

(十)开展民间国际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气象合作,发展同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组织海峡两岸气象界的学术交流、学者互访,推动科技合作,促进两岸大气科学的发展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气象科技文献、气象学术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三)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类科技活动;培养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提倡并鼓励会员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加强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原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管理工作者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籍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气象科技人员。

(二)资深会员

从事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的业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30年以上,且具有正研究员级职称,对气象科技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活动者可申请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会员

对本会或对气象科技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气象专家、学者或热心本会活动的知名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

(四)学生会员

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在校学生,经所在学校或系证明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会籍与学籍相同。

(五)单位会员

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备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气象学会为本会基本单位会员单位。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和外籍气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经本会会员、学科(工作)委员会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荣誉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授予。

(四)学生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注册。

(五)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4)受聘担任学科(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委员以上学会职务

(5)优惠订阅本有编印的出版物

(6)遵守本会章程

(7)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工作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1)履行个人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赠阅本有编印的出版物

(3)享有本会推荐院士候选人的提名资格。

(三)学生会员

(1)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减或免交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会注册费

(4)减或免收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合著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为学生)的版面费

(5)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惠订阅本有编印的出版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管理。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气象学会协助管理,会费缴纳数额及管理办法按理事会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补交仍不履行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已发的会员证。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交纳会费者,不能担任学会职务。

第十四条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在有关刊物、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报告近期内各分支学科的进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学会活动,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十一)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一次,也可取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有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本人申明并经同意后,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二次会议,也可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常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区、部门分布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合理的年龄结构

(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理事职务空缺时,可由原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的申请,常务理事会应受理并以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决定更替。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分支学科委员会。为加强对各委员会的领导和便于开展活动,应分别挂靠在某一业务、科研或教学单位,主任委员人选由挂靠单位提名,并指派学术秘书,给予经费资助。

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到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分工成立若干学组。

各学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

各学科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具有学科代表性的工作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学科的学术活动

(二)召开本学科的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科技活动

(三)提出本学科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四)评选本学科的优秀论文,推荐本学科的科技成果

(五)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由若干专职干部组成。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国气象局领导。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执行国家关于干部工资、以及离退休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气象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经费来源:

(一)国家资助(由中国科协和中国气象局资助)

(二)理事单位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会费、学会基金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依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订。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本会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由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

第四十条在本会10名以上(含10名)理事或5名以上(含5名)常务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时,经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确定本会继续或终止活动,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终止活动需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会徽

第四十二条本会会徽由长城、卫星、太阳、云、雨图案、1924(本会成立年份)以及中国气象学会中英文名称组成。

第四十三条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9日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