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20修正)

2.PM2.5属于突发公共卫生吗?

3.贵州省气象条例的发布信息

4.获取天气消息的途径或方式

5.气象雷达天气预报收费吗

气象部门预报_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大使馆

那是上海外滩信号台

详情如下:

在上海外滩滨江绿地改造工程中,最引人注目的,要数整体移位成功的外滩信号台。这座高49.8米、自重400吨的塔楼,现已重建装饰焕发了青春。

外滩信号台,是上海仅有的两座阿塔努布式建筑之一,塔楼始建于1907年,距今已有87年。然而,外滩信号台的创建历史,则可追溯到1884年,它与上海开埠以来的历史进程是紧密相连的。

一、信号台的由来

信号台的历史,是与国际航海事业的发展紧密相连的。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外扩张,商船航运和军舰航行都离不开气象。1853年8月,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海洋会议上,气象作为航海事业的重要因素进行了讨论。1854年,英国商业部成立了气象处,于1861年首次利用信号电码发送暴风雨警报。之后,英国在纽卡斯尔等港口,开始用悬挂信号的方法发布风暴警报,欧洲各重要港口也相继建立了信号台。

1840年英国殖民者发动了战争,逼迫清于1842年8月29日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中英南京条约,使上海成为五个通商口岸之一。1850年大英轮公司“玛丽伍德”号首辟香港至上海航线后,外商洋行陆续派遣船只前来上海。19世纪50年代,上海已成为全国最大的港口和对外贸易中心。为了使商船和军舰能在“危险的远东海域”安全航行,气象保障也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海开埠后,英国和法国传教士先后在上海开展气象观测。之后,法国天主教耶稣会于1872年8月决定在上海徐家汇建立观象台,同年12月正式开始气象观测。从1873年5月起,在报纸上发表隔日气象观测资料,并在海关对面的布告栏每日公布中国和日本部分地区的天气情报报告,使商船、军舰离港时能获取气象情报。

1879年7月31日,台风侵袭上海,造成重大损失。徐家汇观象台台长能恩斯(M·Dechvrens)对这次台风作了分析研究,并认为只要中国海关、电报公司、法租界公董局等有关当局诚心合作,建立气象警报信号台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能恩斯的论文发表后,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赞赏和支持,尤其是航运公司的经理及船长纷纷写信,期望能看到在上海港建立起气象警报信号台,同时,希望设立标准时间的报告,使航海时针也能得到校准。

1881年9月20日,上海西商总会通过决议,投资筹建向航海者提供天气情况的机构,要求能恩斯神父给予指导。同时,提供资金购买气象观测仪器,于1884年2月18日在远洋轮船上安装。从而扩展了海上气象观测的范围,为建立信号台创造了条件。

二、法租界公董局的建台和辞职风波

我国轮船招商局于1873年成立后,先后开辟了驶往日本、菲律宾、新加坡、越南、美国等国外航线。为了轮船航行安全的需要,招商局于1882年12月求得清两江总督左宗棠核准,沿徐家汇路向徐家汇观象台架设电话线杆,以便获得海上气象情报。法租界公董局闻讯后迅速作出反应,于12月21日决定,在洋行、外轮公司集中的外滩黄浦江畔西洋码头附近,法租界洋泾浜桥堍(今延安东路外滩),建立气象警报信号台,并设立对时用的子午时辰球。同时,呈请法国驻沪总领事傅赉世(Flesch)向上海道台邵友廉交涉,要求取得沿徐家汇路向徐家汇观象台架设电话线路的权利。当时法国正侵略越南。为了维护我国的主权,邵友廉以“两江总督左大人已有谕贴核准招商局立杆架线在先”为由,两次严辞拒绝了傅赉世的要求。对此,法租界公董局极为不满,仍以徐家汇路是法国军队修建、公董局拨款保养为理由,表示抗议招商局的立杆架线行为,并再次要求傅赉世与上海道台交涉。由于中法关系日益紧张,法国舰队在我国东南沿海频繁活动,中法战争一触即发,傅赉世于1883年3月26日复函给公董局,拒绝再行交涉。同时,指责公董局“不能对于此地当局提出任何抗议”,“所有关于国际性质的问题,只有国家代表方有处置的权能。”

法租界公董局第十八届董事会由于架线要求未能达到目的,又受到总领事的指责,总董蒙维尔(Vouillement)、副总董平济利(Blnnlsebli)以及四名董事,于3月29日相继辞职,董事会遂遭改组,建立信号台的也暂被搁置。

三、外滩信号台的建立与发展

法租界公董局第十八届董事会于1883年4月19日改选后,徐家汇观象台台长能恩斯写信给公董局说:“以上海如此重要的商埠,若设置一个气象信号台,并核定时刻的标准,是很有重大利益的”。能恩斯避开了架设电话线杆的问题,准备用人力奔走传送气象报告,仪器设备只需购置一台天文钟和中星仪就可以了。总董奥里乌(N·J·Orion)在4月30日公董局非常会议上宣读了能恩斯的信。5月29日决定,在外滩洋泾浜桥堍创办气象信号台。出资白银3000两购买仪器,每年补助白银300两作为维持费。自丹麦商人于1882年在外滩洋泾浜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电话局后,徐家汇观象台开通了对各洋行的气象服务电话,不久与信号台的电话也接通,通讯问题得到了解决。

外滩信号台于1884年9月1日正式对外服务。这是在中国领土上由外国人创办的第一个信号台,也是亚洲太平洋地区最早建立的信号台之一。信号台在行政上划归法租界市政总理处列为附属机构,中外籍员工约有10名。明末阁臣、著名科学家徐光启的第十一世孙徐道生、徐林生都曾在信号台工作过。信号台的业务由徐家汇观象台领导,台长由徐家汇观象台台长兼任,气象警报和授时信号均由徐家汇观象台决定发布。外滩信号台实际上是徐家汇观象台对外服务的“窗口”。

初建时的外滩信号台比较简陋。在一间小屋旁竖立一根木桅杆,悬挂气象警报信号,并有风球指示风向。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信号服务工作,台长劳积勋(A·Froc)于1847年10月18日致函法租界公董局,要求扩大信号台,并附呈了建筑师夏洛(Chollot)拟定的工程。公董局接受了该项,并拨款1480美元。工程于1898年8月19日完成。

外滩信号台的木桅杆曾先后于1901年8月3日和1906年7月5日两次被台风和雷雨大风折断,子午球突然坠落,砸破了附近办公室的屋顶。由此促使法租界公董局于1906年7月26日决定,尽快建造新的信号台。当时有两个设计方案,一个是铁路工程师查利格伦(Charigron)提出的,另一个是建筑师马第(Marti)提出的。经研究,公董局决定用马第的设计方案,造价7美元,于1907年2月6日签订合同,同年3月动工。工程用木桩,用24捆松树奠基,底座宽11.3米、高4米、塔高36.8米,用钢筋水泥建造。塔顶建竖9米高的报时球桅杆,总高49.8米。工程于1908年7月完工。同时,还添置了气候记录器、风速计、精密时钟等仪器,更换了带有平衡锤的报时球,装置了白色信号灯。新建的信号台于1908年6月23日开始悬挂信号。

外滩信号台于1923年又制定了附房扩建,1925年与莱蒙德(Remond)、柯莱(Collet)签订了建造合同。工程于1926年动工,1927年8月完工。这就是现存的外滩信号台全貌。

四、信号服务与信号电码

外滩信号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气象和授时服务。每天10时、16时在桅杆上升起不同形状和颜色的信号旗,标明长江口外洋面上的风向、风力实况。1896年1月1日起又增加了雾天情况的报告。这是由设在上海东南83公里的大戢山岛灯塔站提供的观测资料,通过电报局的海底电缆转送到信号台的。每天11时30分悬挂徐家汇观象台发布的当天天气预报或风暴警报信号旗,夜间使用红、白信号灯发布风暴警报“使航海者知所趋避”。从18年4月19日起,每天16时15分用信号旗报告徐家汇观象台气压表的指数,为停泊在黄浦江上的外国商船和军舰校对气压表提供依据。授时服务主要是每天中午将升在桅杆顶上的子午球降落,报告正午12点标准时。从1909年起,在夜间用灯光显示晚上9点标准时。这种精确的授时信号,对于远洋舰船在海上定位是非常重要的。

信号服务日复一日不间断地进行,每年累计工作量相当可观。以1936年为例,悬挂台风位置信号299次,台风信号灯131次,大风信号246次,大戢山岛气象观测实况信号736次,气压表指数信号366次,向报社和公众发布气象信息29698次。每当台风、暴风雨来临时,许多人在信号台等待最新信息,电话铃声不断,每天答询天气数百次之多。

用什么样的信号来发布气象信息是一个重要问题。信号台开始是使用各种不同形状和颜色的旗号来发布气象和授时信息的。旗号虽然色彩鲜明,但也有缺陷,在风静时旗号不能飘扬,人们不易辨别。因此,徐家汇观象台根据船长和海员们的意见,对信号不断作了改进。从18年至1931年,较大的改进有6次。如为了使人们从各个不同方向看空中的信号投影都一致,用圆形体做标记,有球体、圆柱体、尖端向上或向下的锥体、底部或尖端相连的锥体等,不同形状组成的标记代表10位数码。同时,将远东海域分成若干大小不等的海区,规定用数码表示台风在某一海区的位置和移动路径。台风移动的方位用海员熟悉的罗盘形式,以32个方位用数码来表示。商船和船长和海军的舰长只要看到信号,就可以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启航和航行的路线。

外滩信号台使用的电码,曾由台长劳积勋先后于1905年在因斯布鲁克举行的国际气象局长会议和1930年4月在香港举行的远东气象会议上分别作了介绍,获得好评,认为“电码之便捷,航用之简便,有推于世界之可能”。中国海关早在1898年就决定,所属各灯塔站统一使用外滩信号台的信号电码。从1931年3月1日起,东亚各国海关所属港口(除朝鲜外)都使用上海外滩信号台的电码悬挂信号。

五、鸣炮示警

1915年7月27日至28日,强台风袭击上海,风速达43.9米/秒(12级)。虽然徐家汇观象台对这次台风作了预报,信号台发布了警报,但损失仍惨重。英、法租界行道树被吹倒6000余棵,黄浦江浮尸200余具,沉船300余艘,损坏船只千余艘,徐家汇天主堂塔顶上的铁十字架也被狂风吹弯,马路积水盈尺,通讯一度中断,工商业陷于停顿。这次台风灾害使社会各界引起极大震动。为了加强对台风的报警和防范工作,上海海关于1916年8月3日发表通告,每当信号台挂起黑球,台风即将来临时,“在陆家嘴楼房鸣炮一响示警”,后又规定在兰路(今兰州路)江海分关同时鸣炮,所有船只均需进港避风。1936年3月,海关又发布公告,将台风警报鸣炮改为三响,与时间号炮有所区别。每当台风即将来临时,在狂风怒吼中,那深沉凄厉的炮声震撼申城,提醒市民做好防台工作,一切船只均不得出港,直到1940年7月27日才停止使用鸣炮示警。

六、“”

外滩信号台成立之时,正是中法战争爆发之际。法国来华邮船不得进入上海港,邮件只能卸在大戢山岛灯塔站,再转运上海海关,由外滩信号台悬挂信号通告法国侨民领取,这是最早的“”。

为西方各国海军舰队提供气象“”,是外滩信号台的一项重要任务。据年报统计,仅1901年至1908年的八年中,这类“”达1115次,平均每年139次。按国别区分,以1907年为例,法国47次、德国34次、意大利20次、英国15次、美国8次、奥地利5次、丹麦1次。应西方各国空军和航空驾驶员的要求,自1920年3月1日起,外滩信号台提供的徐家汇观象台气象公报中,增加了三个高度的风向,在对云的观测中推断了云底高度。

外滩信号台台长龙相齐(Gherjzi)于1938年参观了汉堡德国海洋气象台、伦敦英国空军部、华盛顿美国气象局、巴黎法国气象局、意大利水道部、香港和马尼拉气象台,回到上海后说:“与各国同类信号台相比,上海外滩信号台毫不逊色,甚至有些方面超过它们”。正由于此,外滩信号台和徐家汇观象台受到西方各国的支持和称赞。上海英租界工部局从18年起承担外滩信号台经费开支的一半。日本明治天皇于1903年11月24日授于劳积勋台长“瑞宝勋章”。法国海军部于1919年10月提供一台精密的天文钟,以改善信号台的授时服务。由法国海军部长莱涅(Leygnes)提议,经法国议会表决通过,每年向徐家汇观象台提供补助金12000法朗,法国海军上将吉莱(Gilley)率领的海军参观团于1923年到达上海,向外滩信号台和徐家汇观象台的神父及员工表示了“感激之情”。

七、从“孤岛”到黎明

抗日战争爆发后,上海于1937年11月12日沦陷,租界成为“孤岛”。由于各地逃难的同胞以及世界各地的流亡者来到上海租界,资金和劳动力激增,经济出现畸形的虚繁荣。在此期间,中国内地的气象站都已停止发报,但太平洋地区以及福州、汕头等地气象站仍继续工作,徐家汇观象台仍能发布台风和日常的气象预报,外滩信号台坚持进行气象服务和信号报警。同时,由于设在巴黎的国际时间局的帮助,徐家汇观象台自1939年7月起,与世界各国20个观象台建立了确定标准时间的相互联系和合作。因而,外滩信号台的授时服务也有了改进。

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占领租界,“孤岛”局面结束。根据法国驻沪总领事馆的指示,外滩信号台的气象和授时服务暂停。不久,徐家汇观象台提出了在日军占领下恢复业务工作的方案,每天11时、16时两次气象要素观测实况和天气预报仍在外滩信号台公布,但不发无线电广播。

1943年7月30日和8月1日,法国维希和日本分别向汪伪国民“交还”法租界和公共租界。外滩信号台由日伪上海特别市第八区公署接管。该区工务处副处长许贯三任台长。原台长卜尔克(M·Burgand)在报告中表示:“保证在上海市第八区管理之下,照常办事于上海工商事业之中”,“与日本当局互相通气,以冀事业日渐发展”。同年12月31日,日伪上海特别市第八区公署署长陈公博聘任卜尔克神父为外滩信号台副台长。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中央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接收了外滩信号台,改组成为上海气象台的一个组成部分,由郑子政任台长。1946年6月,上海气象台将国际间议定的气象信号及地方风暴信号重新公布施行。黎明前的上海,通货膨胀,百业萧条,经济崩溃,但外滩信号台仍坚持开展气象服务。

上海解放后,军管会于1949年5月31日发布命令,派员接管了当时设在大西路(今延安西路)的上海气象台,外滩信号台同时回到了人民的手中。

1950年6月,美国挑起了朝鲜战争。同年12月11日,军管会命令接管了徐家汇观象台。随着抗美援朝的胜利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为了保障海上和内河航运以及渔民的安全,于1952年成立外滩气象站,自1953年1月1日起恢复气象观测和信号服务。根据上海中心气象台的通知,对外发布海洋气象预报,遇有台风或大风时,悬挂警报信号,并为航海部门提供气象咨询服务。

1957年初,上海中心气象台成立了专门服务机构,与海运、航运、铁路、机场、码头等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了电话服务网络,海岸电台加强了船舶气象报告,人民广播电台不断改进天气预报的广播。随着通讯工具的逐步现代化,有线和无线通讯以及新闻媒介不断提高气象信息的传播速度,适应了国民经济各部门的需要。因此,上海中心气象台于1957年2月15日决定,外滩气象站停止工作,风暴警报信号由港监部门负责悬挂。

如今,外滩信号台早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留下的这座古典式西洋建筑,是历史的见证。据悉,它将开辟为外滩发展史料展览室,供游人观瞻,成为外滩历史风貌保护区的一组新的旅游景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活动,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生产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气候变化的研究,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大气象事业资金投入。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支出以及设施建设、运行等专项经费,除中央财政拨付等以外的部分,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

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或者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气象资料。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建立气象、水文、海洋、生态、环境等信息共享机制。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气象信息传播网络,扩大气象信息服务的覆盖面,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第十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农业、交通、旅游、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信息集、分析和预报系统,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实际需要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

广播、电视台站根据气象预报的时效要求、公众视听习惯确定气象预报节目固定播出时间。需要调整固定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台站的同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通知气象台站,并告知公众。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由气象台站直接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的气象信息,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

电信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的,应当与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传播气象信息的,信息内容应当适时、完整、准确,并标明信息来源。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PM2.5属于突发公共卫生吗?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减轻灾害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为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减轻灾害损失,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警报信息。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构成。具体内容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确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统筹规划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并组织有关部门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机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通过组织开展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六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州、市(地)、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通信、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自然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实施本办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水利、农业农村、民航等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并通报本级人民以及相关部门。预报可能同时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第九条 传播预警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

(二)标明发布预警信号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三)及时、准确、完整传播。第十条 传播预警信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更改预警信号内容;

(二)传播虚的预警信号;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预警信号传播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社会传播。第十二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气象条例的发布信息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虽然PM2.5只是地球大气成分中含量很少的组分,但它对空气质量和能见度等有重要的影响。与较粗的大气颗粒物相比,PM2.5粒径小,富含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2011年12月5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及九个城市群可能会被强制要求先行监测并公布PM2.5的数据。

概念辨析

污染较重的天气情况

污染较重的天气情况PM,英文全称为particulate matter(颗粒物)。科学家用PM2.5表示每

立方米空气中这种颗粒的含量,这个值越高,就代表空气污染越严重。

在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周报中的可吸入颗粒物和总悬浮颗粒物是人们较为熟悉的两种大气污染物。

可吸入颗粒物又称为PM10,指直径大于2.5微米、等于或小于10微米,可以进入人的呼吸系统的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也称为PM100,即直径小于和等于100微米的颗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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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来源

PM2.5产生的主要来源,是日常发电、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等过程中经过燃烧而排放的残留物,大多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

一般而言,粒径2.5微米至10微米的粗颗粒物主要来自道路扬尘等;2.5微米以下的细颗粒物(PM2.5)则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如机动车尾气、燃煤)、挥发性有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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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危害

健康损害

气象专家和医学专家认为,由细颗粒物造成的灰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甚至要比沙尘暴更大。粒径10微米以上的颗粒物,会被挡在人的鼻子外面;粒径在2.5微米至10微米之间的颗粒物,能够进入上呼吸道,但部分可通过痰液等排出体外,另外也会被鼻腔内部的绒毛阻挡,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对较小;而粒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颗粒物,直径相当于人类头发的1/10大小,不易被阻挡。被吸入人体后会直接进入支气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

这些颗粒还可以通过支气管和肺泡进入血液,其中的有害气体、重金属等溶解在血液中,对人体健康的伤害更大。在欧盟国家中,PM2.5导致人们的平均寿命减少8.6个月。而PM2.5还可成为和细菌的载体,为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推波助澜。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原总工程师魏复盛研究结果还表明,PM2.5和PM10浓度越高,儿童及其双亲呼吸系统病症的发生率也越高,而PM2.5的影响尤为显著。

试验论证

《整体环境科学》(Science of Total Environment)上增刊登过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及其同事一项新发现:2004年至2006年期间,当北京大学校园观测点的PM2.5日均浓度增加时,在约4公里以外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心血管病急诊患者数量也有所增加。虽然PM10和PM2.5都是心血管病发病的危险因素,但PM2.5的影响显然更大。

世界卫生组织在2005年版《空气质量准则》中也指出:当PM2.5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35微克时,人的死亡风险比每立方米10微克的情形约增加15%。一份来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报告称,PM2.5每立方米的浓度上升20毫克,中国和印度每年会有约34万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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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情况

监测标准

PM2.5的标准,是由美国在19年提出的,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监测随着工业化日益发达而出现的、在旧标准中被忽略的对人体有害的细小颗粒物。PM2.5指数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测控空气污染程度的指数。

到2010年底为止,除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将PM2.5纳入国标并进行强制性限制外,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还未开展对PM2.5的监测,大多通行对PM10进行监测。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2010年9月公布了一张全球空气质量地图,专门展示世界各地PM2.5的密度。

全球空气质量地图

地图

全球空气质量地图由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的两位研究人员制作。他们根据NASA的两台卫

星监测仪的监测结果,绘制了一张显示出2001年至2006年PM 2.5平均值的地图。 在这张图上红色(即PM2.5密度最高),出现在北非、东亚和中国。中国华北、华东和华中PM2.5的密度,指数甚至接近每立方米80微克,甚至超过了撒哈拉沙漠。 

在这张2001-2006年间平均全球空气污染形势图上,全球PM2.5最高的地区在北非和中国的华北、华东、华中全部。

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PM2.5小于10是安全值,而中国的这些地区全部高于50接近80,比撒哈拉沙漠还要高很多。

中国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于2011年1月发布的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AQTI)评价报告显示,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20个国内评价城市普遍未开展细颗粒物监测。值得注意的是,伦敦、巴黎、纽约等对PM2.5进行频密监测和发布的国际城市,其污染水平也相对较低,与此同时,不少发展中国家的大城市如墨西哥城和新德里等城市,也早已开展了PM2.5的频密监测和发布。

2011年1月1日开始,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以下简称《测定》)开始实施。《测定》首次对PM2.5的测定进行了规范,但在环保部近期进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中,PM2.5并未被纳入强制性监测指标。[1]

2011年11月10日,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在第七届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我国的PM2.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即将出台。标准将会用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的第一过渡时期的数值,来说明PM2.5指数的污

北京空气质量

染危

北京空气质量害。

2011年11月15日,著名大气环境专家、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张远航透露,世卫组织的标准与美国标准比稍微松一些,即使按照世卫的标准,加入PM2.5后,中国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将从现在的80%下降到20%,“我想这也是环保部迟迟未能下定决心将PM2.5纳入空气质量监测体系的原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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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对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需取统一而不是分离的应对战略。由于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有共因,即主要都是由矿物燃料燃烧的排放造成,因而减轻和控制空气污染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气候在行动上应是一致的。有研究指出,大气气溶胶的增加减少了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与温室气体增暖作用是相反的,互相抵消的。由温室气体造成的地表增暖的50%可能被气溶胶的冷却作用所抵消,一旦除去气溶胶将会使温室气体产生的增温表现得更显著,这将进一步增加CO2减排的压力。因而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这两个问题不能孤立地解决,它们是密切耦合在一起的。

污染较重的空气状况

必须发展更复杂的地球系统模式和气候与生物地球化学变量的长期监测系统。利用这种复杂的地球系统模式

污染较重的空气状况

可以更准确地模拟和预报上述两方面的重要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以及反馈机制,这是一个重大的挑战性任务。如果试图把全球变暖维持在一规定的阈值的环境战略中,就不仅要考虑二氧化碳减排,而且也必须同时考虑改善空气质量的措施及其气候后果。为了从经济上得到最大的节约和获得双赢的效果,应该取协同应对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的减排、低碳战略,即应该取统一的而不是分离的科学研究和应对战略。尤其将来随着空气污染的不断治理和改善,可大大降低气溶胶的冷却作用,这将进一步加大未来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否则全球气温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和量值上升。对于像中国这样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这种战略尤其重要,因为这两个问题不但同时存在,而且同是因经济增长和能源消耗同时迅猛增长,益使空气污染严重和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加。从同一源头上解决这两个问题不但经济上更为有效,而且可同时解决大气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

在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应同时考虑温室气体和气溶胶排放的综合或集成技术,使两者排放量都能得到减少和控制;组织各方力量编写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国气溶胶排放清单;进一步改善温室气体和气溶胶的观测网,尤其是气溶胶观测网更需扩大和加密;进行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的气溶胶——云——气候变化相互作用的研究,并发展气候模式(全球和区域模式)与空气污染模式相互耦合与嵌套的集合模式系统,为建立中国中长期空气污染及其环境和气候影响的业务预报提供科学基础和支持;建立耦合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系统,根据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未来情景预测,提供对社会和经济部门影响的后果和严重性评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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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对比

2011年12月5日,我国北方地区出现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足一公里,致多个省份之间的高速公路关闭,超过

大雾天气中出行的市民

300个进京航班延误或取消。

大雾天气中出行的市民美国驻华大使馆每小时发布一次PM2.5的监测

数据,数据显示,2011年12月4日下午19时,美国驻华使馆监测到北京的PM2.5浓度为522,空气质量指数(AQI)为500,健康提示为“Beyond Index(指数以外)”,由于在美国使馆公布的AQI中,最高数值只有500,因此不少网友惊呼“再次爆表”。

与此同时,北京市环保局的官方微博“绿色-北京”每日下午公布1次过去24小时监测数据,再公布一次未来24小时的预测数据,公布4日中午12时至昨午12时的空气污染指数为193,质量级别为“轻度污染2级”。

两个等级之间的差别引发争议,曾解释,这是因为两国空气质量标准不同,但北京市民均觉得空气远不止“轻度污染”,有网友调侃“监测仪戴口罩了吗?以后喝西北风都有可能中毒。”[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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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实施

征求意见

2011年12月5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截止。该意见稿提出,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

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世界卫生组织(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环保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介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方面突破:一是调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方案,将现行标准中的三类区并入二类区;二是完善污染物项目和监测规范,包括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收紧PM10和NO2浓度限值等;三是提高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这是我国首次制定PM2.5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专家表示,PM2.5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已经被科学证实,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将PM2.5放入强制性污染物监测范围,有利于消除或缓解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将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管理的需求。

另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及九个城市群可能会被强制要求先行监测并公布PM2.5的数据,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十二五”专项规划有可能在明年年初获院通过。同时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研究员吴兑指出,现公布PM2.5的阻力来自地方,地方制造压力阻止PM2.5公布,是当下政绩考核观、GDP独大的直接表现。

九个城市群分别为,辽宁中部城市群、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和乌鲁木齐城市群。[4]

实施时间

2011年12月21日,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大会上,环保部部长公布了PM2.5和臭氧监测时间表,PM2.5监测全国将分“四步走”。他表示,2012年,将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而2016年则是新标准在全国实施的关门期限,届时全国各地都要按照该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获取天气消息的途径或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收集与传输、加工处理与服务系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距离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边线,水平距离至少在100米以上;距离铁路路基边缘必须在200米以上(电气化铁路路基边缘为100米以上);距离公路路基边缘必须在30米以上;距离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干扰源必须在500米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植树和种植高秆作物;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或者等于5度,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太阳辐射和日照仪器感应面;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度范围内,不得超过2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树木等障碍物;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强不得对探测信号造成干扰;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建筑物和火源;

(五)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度,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度。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条 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林业气象站);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气象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环境气象监测站、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闪电探测站;

(三)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和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迁移应当符合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

(三)新选的气象台站址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四)迁移或者重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土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在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公开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和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开展对城市、公众活动产生影响的大气要素监测、预测服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气象主管机构使用的频率、频道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

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确保气象无线和有线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播发和刊登气象信息应当定时、适时,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衔接,通报有关气象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类专项气象服务,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有偿方式直接提供。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气候综合调查、区划编制工作,气候区划每10年修编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编制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发展、旅游发展等规划,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气候区划成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气候公报以及气候变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组织建立太阳能、风能监测网,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建设、运行提供监测、评估、预报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利用评估体系建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五条 气象台站网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必须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有关部门根据行业规划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气象标准化建设与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标准化体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有关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二)向社会发布、转发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刊播非适时的气象预报、警报的;

(三)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者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大于22.5度的障碍物。

(二)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小于或者等于22.5度的障碍物。

(三)气候,是指有利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气候条件,是自然的一部分,包括太阳辐射、热量、水分、风能等。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应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部地区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气象雷达天气预报收费吗

气象数据指标

气温:指高地面约1.5-2米处百叶箱中的温度

湿度:指高地面约1.25~2米的空气湿度

气压:指该地区的气压值

降水量:是指从天空降落到地面上的液态或固态(经融化后)水,未经蒸发、渗透、流失,而在水平面上积聚的深度

经向风:指高地面约10m风的经向分量(南风为正)

纬向风:指高地面约10m风的纬向分量(西风为正)

地面风速:指高地面约10米的风速

风向:指风的来向,正北方向为0°,顺时针为正

地表水平辐射:射入地表单位水平表面的太阳辐射总量

直接辐射:指太阳圆面和离太阳最近的区域(以太阳为中心5度的太阳圆面)放射出来的直射太阳辐射

散射辐射:指太阳光在穿过大气层到达地面过程中遇到云、气体分子、尘埃等产生散射,以漫射形式到达地球表面的辐射能

可以通过气象数据平台,查询历史四十年和预测未来七日内气象数据。如:羲和能源大数据平台 (xihe-energy)

查询步骤

步骤一:平台进行地理位置选择。可以选择全球任意位置单点数据也可以选择区域平均数据

步骤二:确认数据源。历史数据可选择羲和数源、欧洲中期天气中心、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预测数据可选择德国气象局

步骤三:输入想查询下载的起止时间,可选历史40年和未来7日

步骤四:选择所需要的气象数据下载,导出csv格式小时级数据,保存数据可视化,也可根据需要选择API接口

步骤五:如需要查询更多数据,可在“更多属性”中进行“检索属性”

气象局通过电视、电台、手机应用软件等渠道对公众发布的天气预报都是免费的。只有针对一些特定商业用途的预报服务才收费。

不过以前通过通信服务商订阅天气预报短信服务是收费的,近年来这项收费业务随着智能手机及其相关应用软件(比如墨迹天气、中国天气通等手机客户端天气预报应用软件)的普及,已经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