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气象局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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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工作和会议安排;负责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文秘、机要、保密、宣传、档案、信访、外事、办公自动化、文印、收发等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计划、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催办等工作。

监测网络处

负责气象综合观测、信息网络和技术装备保障等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监测网络业务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全省性监测网络业务现代化建设;负责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把关工作;负责信息共享管理。“福建省沿海及台湾海峡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该处。

科技减灾处

负责气象预报预测管理、公共气象和专业气象服务管理、科技管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负责气象预报和服务业务发展规划、计划;管理气象预报、警报及其它气象信息的发布;组织协调灾害性天气联防;负责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负责管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生态与农业气象的规划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性预报服务业务现代化建设;组织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福建省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公室挂靠该处。

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双重计划财 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归口管理本省气象行业规划计划和项目;负责管理、实施预算、决算、项目建设、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统计等工作;指导全省气象部门各类资金管理和地方气象事业发展工作。

人事教育处

负责省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省气象系统 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录用调配、奖励、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拟定人才培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职工在职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等。

政策法规处

负责政策法规管理、行业管理、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草拟地方性气象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和管理气象行政执法,承担气象行政复议、应诉、处罚听证、相关气象行政许可等工作,承办气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相关工作;组织学习、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负责气象行业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科技服务的宏观协调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

监察审计处

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系统的监察、审计工作。指导福建省气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省局党组成员及党组管理干部实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负责局党组管理干部违纪案件和本行政区域气象系统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

承担直属机关党委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侨务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全省气象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指导;承担省气象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福建省气象局的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禁止任何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第七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城乡规划的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编制的城乡规划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涉及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现有探测环境良好的国家一般气象站的,应当按照程序予以调整,避免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第八条 下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应当受到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等地面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气象雷达站、气象卫星接收站等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雷电监测站、风能资源探测站、大气成分观测站、空间天气观测站等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单独设立的地基全球定位系统气象探测、海洋气象观测等气象设施;

(五)依法设置、使用的气象专用频道、频率、无线电台(站),以及气象专用线路、通信网络和设施;

(六)其他应当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第九条 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对气象要素探测产生影响的障碍物和干扰源。

前款所称障碍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者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干扰源,是指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热源、污染源、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和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十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设施保护范围内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志。第十一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地理位置、范围、标准和具体要求等,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当组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一、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四、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间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五、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六、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地级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担中国气象局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